法规明确上市公司人员独立性要求 高管兼职系监管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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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证研》法库中心垂野/作者幽树/风控
人员独立性是上市公司独立性要求的其中之一 , 规定了上市公司的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 , 其中着重对上市企业董监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中兼职也做出了限制 , 重点防范高管兼职干扰人员独立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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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应具备人员独立性 , 高管兼职或是监管重点
【法规明确上市公司人员独立性要求 高管兼职系监管焦点】根据《公司法》规定 , 上市公司是指所公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 对于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而言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均明确指出 , 发行人业务、人员、财务、机构应保持独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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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 , 人员独立性是对上市公司要求之一 , 对于拟上市公司而言 , 其亦应确保其人员独立性 。 而关于人员独立性 , 在上述法规提出“发行人的人员应保持独立”之外 , 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关法规及规范文件对此则做出了更详细的规定和说明 。
2018年9月30日 , 证监会发布了新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 其第二章第二节的第六十八条至七十三条法规对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做出了明确规定 。 第六十八条指出 ,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应当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 , 机构、业务独立 , 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 而第六十九条则明确规定 , 上市公司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 , 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 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的 , 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上市公司的工作 。
在证监会披露的招股书的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文件中 , 亦对人员独立性提出了具体要求 。
其中 , 2015年12月30日 , 中国证监会颁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格式准则1号》”)其中《格式准则1号》第五十一条第(二)点规定 , 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 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发行人的财务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
2020年6月12日 , 中国证监会颁布新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格式准则28号》”) ,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2019年3月1日 , 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1号——科创板公司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格式准则41号》”) ,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而《格式准则28号》、《格式准则41号》中对人员独立性的基本要求与《格式准则1号》的要求内容一致 。
不难看出 , 上市公司人员独立性重点关注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控股股东及实控人间的独立性问题 , 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或实控人及其控制公司处不得担任除董事监事外的职位 , 否则或妨碍上市公司人员独立性 。
而实际上 , 人员独立性其中所指人员并不止于高级管理人员 。
2019年8月23日 , 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就《律师事务所从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律师执业细则(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其中 , 《律师执业细则(试行)》第二十七条人员独立性规定 , 律师应当查验发行人的人员是否独立 。 通过比对发行人及其关联方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花名册、工资单、社保缴纳情况以及对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的访谈等方式 , 查验发行人的员工是否独立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 确认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 是否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 确认发行人的财务人员是否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 , 以及发行人的劳动、人事、工资报酬以及相应的社会保障是否独立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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