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转自:江西法院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请务必先看这30个法律要点!(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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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共区域
和公共部位的约定
小区内的会所、健身房等场所 , 如果合同未约定这些场所的产权 , 当开发商出售这些场所后 , 业主不一定能免费或者优惠使用 , 如果合同中约定了这些场所的所有权归业主所有 , 则开发商不能出售这些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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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各类设施的约定
燃气、宽带等 , 往往开发商都只选择一家 , 导致用户无法选择 , 如果在合同中约定 , 要求开发商允许几家经营商进入小区 , 业主就能拥有主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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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解决的内容
必须多研究
一定要明确违约责任 , 不能简单地标注协商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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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附件也要留意
商品房买卖合同除主合同外 , 还包含四个附件 , 即房屋平面图、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装修设备标准和合同补充协议 。
(1)房屋平面图应标明每一个房间具体的尺寸以及墙体的宽度 , 还应标明阳台的大小、空调机位等具体的设备位置 。
如果上述内容不明确 , 则房屋平面图起不到准确指示的作用 , 对开发商来说也没有明确的约束 。
(2)无论是房屋平面图 , 还是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和装修设备标准 , 都应使用准确的数字和具体的描述来表示其内容 , 而不应使用概念化的词语 。
像“高级”“名牌”“精装修”这类词语不应在附件中出现 , 而应明确“高级”具体标准是什么 , “名牌”是什么牌子 , “精装修”达到什么装修效果 。
(3)根据民事法律“意思自治”原则 , 商品房买受人完全可以不受格式条款的限制 , 与开发商进行协商 , 行使合同的修改和补充权 , 在主合同之外 , 签定补充协议 , 以明确一些模糊概念 , 修正主合同中的不合理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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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付后 , 发现房屋实际情况与销售广告不符 , 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吗?
对于房地产广告中的有关房屋及其相关设施的说明及允诺 , 如果其对订立合同定价有重大影响 , 那么即使该说明和允诺未载入房屋买卖合同 , 也属于合同内容 。
若购房者发现说明或允诺的内容与实际不符时 , 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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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房地产不能转让?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 下列房地产 , 不得转让: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 , 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 , 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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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房产证 , 没有办理不动产登记 , 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吗?
不动产以登记的方式进行公示 , 只有进行登记才发生物权的效力 , 买受人才能获得不动产的所有权 ,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
而房产证是房产部门发给权利人的一种享有权利的凭证 , 只起到证据的作用 。
当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和房产证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时 , 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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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来的住房面积缩水怎么办?
对于房屋“面积缩水”的问题 , 应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所做的测量面积为准 。
第一 , 误差率在3%以内的 , 当事人不能请求解除合同 , 但是对于缩水部分的购房款 , 开发商应当返还;
第二 , 误差率超过3% , 买房人可以选择请求解除合同 , 或者不解除合同 , 但是要求开发商承担其他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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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逾期交房怎么办?
1、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 , 开发商仍未履行的 , 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