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案例】“法律人”指点钻法律空子,她被“指点”进沟里……( 四 )
2019年9月,张某、刘某、杨某三人同时落网。目前,该5名被告人因涉嫌虚假诉讼犯罪被提起公诉。同月,沁阳市检察院向沁阳市法院发出再审姚某债权之诉案的检察建议。11月,沁阳市法院裁定再审。2020年3月27日该案通过网络平台开庭审理。该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姚某与冯莉莉二人的行为侵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6月8日,沁阳市法院作出判决,撤销该院所作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审原告姚某的诉讼请求。而冯莉莉等5名被告人虚假诉讼犯罪一案,根据指定管辖,由孟州市法院审理。目前,该案尚未作出判决。
案后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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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沁阳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祁国强
沁阳市检察院办理的这起案件,被执行人伙同他人制造虚假诉讼,企图规避法院执行,然而这些自以为是的“高招”最终还是难逃法网。
确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对人民法院参与并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多元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具有重要意义。这起虚假诉讼案当事人利用该特别程序快速、便捷的优势,钻法院仅对事实和证据进行形式审查的空子,伙同多人制造虚假的借贷关系,伪造借条,达成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在取得法院生效民事裁定书后申请强制执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挑战司法权威和诚信原则,难逃法律的制裁。
姚某与冯莉莉虚假诉讼案堪称打击虚假诉讼、揭示深层次问题的典型案例。该案的办理完美揭示了民间借贷虚假诉讼案件当事人的动机,即逃避执行,保全财产;完整揭开了虚假诉讼的利益链条,即法院工作人员居间介绍,法律服务工作者组织策划,案件当事人恶意串通提起诉讼。此案也警示案件当事人,在对法院生效判决不服时,可通过依法行使上诉权、申请再审权、申请检察监督权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切不可“饮鸩止渴”,相信所谓法律人士的“高见”,一步错步步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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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检察日报
文字:刘立新 王天润 张道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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