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多家不锈钢厂被执行差别化电价

随着我国经济步入重化工业阶段末期 , 能源成为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 , 为抑制高能耗企业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 促进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 2004年6月 , 经国务院批准 , 对钢铁等多个高耗能产业试行差别电价政策 。 据统计 , 今年以来已有4省1市决定对钢铁企业执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 , 具体情况如下:
江苏省
3月初 , 江苏发布关于对钢铁企业实施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
根据《省发展动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对钢铁企业实施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0)1135号)规定及《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送2021年执行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钢铁企业和项目清单的函》(苏环便函(2021)150号) , 现研究决定 , 对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生产用电量(不含钢铁企业所属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价格执行差别化电价(详见附件) , 自2021年3月1日起执行 。
多地多家不锈钢厂被执行差别化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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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
吕梁市
4月中旬 , 吕梁市二十多家钢铁企业开始试行超低排放差别电价政策 。 钢铁企业未按要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经执行程序进入执行差别化电价企业名单的 , 其生产用网购电量(含市场化交易电量)在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或市场交易价格基础上 , 实行用电加价政策 , 直至其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并通过评估监测后停止加价 。
其中 , 企业“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运输方式”其中一项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 , 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1元;两项未达超低排放要求的 , 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3元;三项未达超低排放要求的 , 用电价格每千瓦时加价0.06元 。 完成全部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企业 , 用电不加价 。
浙江省
5月19日 , 浙江发布《关于钢铁行业实施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1年5月19日至5月27日 。
实施范围和加价标准
根据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和有能力的技术机构出具的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报告 , 对全省未按国家及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要求完成“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清洁方式运输”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的钢铁企业 , 以及改造后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钢铁企业 , 其全部网购电量(含市场化交易电量)实行分类别分阶段分项目加价政策(具体见附件) 。 钢铁企业已执行其他差别化电价、惩罚性电价或阶梯电价政策的 , 按照最高加价标准执行 , 不重复加价 。
执行差别化电价的程序
1.钢铁企业按照《关于推进实施钢铁行业超低排放的意见》(环大气﹝2019﹞35号)、《关于做好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大气函﹝2019﹞922号)、《浙江省钢铁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计划》(浙环函﹝2019﹞269号)等文件要求 , 规范开展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和评估监测工作 , 并及时将评估监测报告报送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 有关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应及时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辖区内钢铁企业超低排放评估监测及备案情况 。
2.省生态环境厅根据钢铁企业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评估监测、现场检查和监督性监测情况 , 汇总形成需要执行差别化电价的企业名单以及企业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具体项目和时间 , 函告省发展改革委 。
3.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本通知规定公布执行差别化电价企业名单、加价标准、起始执行时间 , 函告省电力公司 , 自省生态环境厅函告相关钢铁企业未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时间之次月起 , 开始执行差别化电价 。
4.省电力公司按照应执行差别化电价的企业名单、加价标准、起始执行时间收取加价电费 , 并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 每年1月底和7月底前分别将半年度(年度)差别化电价执行情况形成报告 , 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生态环境厅 。
退出执行差别化电价政策的程序
1.完成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并具备评估监测报告的钢铁企业 , 以及根据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检查和监督性监测结果完成整改的钢铁企业 , 向省生态环境厅提交停止执行差别化电价的申请报告 , 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
2.省生态环境厅将退出执行差别化电价的钢铁企业名单和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时间函告省发展改革委 。 由省发展改革委函告省电力公司 , 自省生态环境厅函告相关钢铁企业达到超低排放要求的时间之次月起 , 停止执行差别化电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