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规范统一中创新实践——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应把握的三项原则


在规范统一中创新实践——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应把握的三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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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范统一中创新实践——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应把握的三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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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范统一中创新实践——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应把握的三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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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8月25日 , 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联合发布《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医保发〔2021〕41号 , 以下简称:《试点方案》) 。 《试点方案》提出:“国家医保局会同相关部门 , 初期在科学评估基础上遴选5个城市 , ……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组织设区的市参与试点” , “通过3至5年的试点 , 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经验” 。 从上面的表述中可以看出 , 国家对此次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审慎态度和务求必成的决心 。
虽然说《试点方案》初步构建了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的整体框架、总体思路和基本遵循 , 但具体的实施路径、细化政策等方面尚有待试点城市创新工作实践 , 不断充实完善 , 方能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经验 , 从而为全面开展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奠定基础 。 我认为 , 试点城市在工作推进过程中应特别注意把握如下三项原则:
在规范统一中创新实践——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应把握的三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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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一性原则
如果没有一个统一的基本遵循 , 任凭试点城市自行其事想当然 , 试点的最终结果必然是政策的五花八门碎片化 , 不仅仅会增加今后的制度整合成本 , 更重要的是将会增加下一步深化改革和全面实施的压力和阻力 。 因此 , 试点只能是在统一基础上的实践与探索 。 为此 , 《试点方案》明确规定:
一是统一价格项目编制规范 。 用《试点方案》的话来讲 , 就是:“按照服务产出为导向、医疗人力资源消耗为基础、技术劳务与物耗分开的原则 , 制定国家价格项目编制规范 。 明确医疗技术或医疗活动转化为价格项目的立项条件和管理规则 , 厘清价格项目与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医疗机构成本要素、不同应用场景加收标准等的政策边界 。 构建内涵边界清晰、适应临床诊疗、便于评价监管的价格项目体系” 。
二是统一价格项目编码 。 “在充分听取临床专家等意见基础上 , 分类整合现行价格项目 , 完善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 , 统一价格项目编码 , 逐步消除地区间差异 。 实现价格项目与操作步骤、诊疗部位等技术细节脱钩 , 增强现行价格项目对医疗技术和医疗活动改良创新的兼容性 , 合理压减项目数量” 。
三是统一价格管理权限配置 。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国家和省两级管理 。 医疗服务价格水平以设区的市属地化管理为基础 , 国家和省级医疗保障部门可根据功能定位、成本结构、医疗技术复杂程度等 , 对部分医疗服务的价格进行政策指导” 。
四是统一价格调整参照指标 。 对通用型医疗服务项目 , “参照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进行定期评估、动态调整 。 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累计增幅达到触发标准、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低于一定水平的 , 按规则调整基准价格”;对复杂型医疗服务项目 , “将医药卫生费用增长、医疗服务收入结构、要素成本变化、药品和医用耗材费用占比、大型设备收入占比、医务人员平均薪酬水平、医保基金收支结余、患者自付水平、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指标列入评估范围 , 明确动态调整的触发标准和限制标准” 。
在规范统一中创新实践——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应把握的三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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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范统一中创新实践——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应把握的三项原则】二、创新性原则
试点的目的是为全面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提供实践样本 , 《试点方案》明确提出 , “通过3至5年的试点 , 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医疗服务价格改革经验” 。 由此可见 , 国家开展试点的目的就是希望试点城市基于国家所提出的指导意见 , 通过“探索”摸出套路、形成经验 , “创新”自然也就是题中应有之义 。
一是创新价格管理总量调控机制 。 对试点城市的总体要求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医疗技术进步和各方承受能力 , 对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总量实行宏观管理 , 控制医药费用过快增长 , 提升价格管理的社会效益 。 具体要求:
1.建立健全价格调整总量的确定规则和指标体系;
2.以区域内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总费用为基数 , 综合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医药总费用规模和结构、医保基金筹资运行、公立医疗机构运行成本和管理绩效、患者跨区域流动、新业态发展等因素 , 确定一定时期内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调整的总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