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过就过,不过就离:宋代女性离婚、改嫁为何如此有底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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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舆论氛围宽松宋朝理学兴盛,两宋时期,程朱理学兴起并成为官方认可的主流思想。理学家们大力宣传女性贞节观,鼓吹''从一而终''的观念,如理学家程伊川曾提出“饿死事极小,失节事极大”的女性贞节观念......但在当时宋朝各阶级来看,贞节观都是与现实格格不入的。无论是北宋还是南宋,上至宗室权贵,下至平民百姓,女性再嫁都屡见不鲜,著名的女词人李清照就是其中的一个典型例子,她在丧夫之后再嫁给第二任丈夫张汝洲,婚后发现他''金玉其外败絮其中'',表示''猥以桑榆之晚景,配兹驵侩之下材'',毅然决定要和他离婚。从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出来,宋朝的贞节观念在宋朝的影响十分有限,社会各阶层的接受度并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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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无论是王公贵族奏章、还是文人的诗词都体现了寡妇不必守空门的思想。如,王安石的《发廪》中曾说道:''筑台尊寡妇,入粟至公卿。我尝不忍此,愿见井地平。''就表达了王安石不忍见到寡妇独守空门的思想。也正是因为商业的高度发达和市民阶层的兴起,人们的思想相对而言比较开放,宋朝女性离婚和改嫁的舆论氛围较为宽松,这才会出现“卖衣葬罢急谋嫁,富翁立待封居屋''的现象。二、宋朝法律对女性离婚改嫁权利的保障(一)女性掌握嫁妆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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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赋予较大的离婚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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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宋朝女性离婚改嫁有底气的原因有两个。第一,随着宋朝商品经济发展,市民阶层兴起,“重利轻义”的思想成为主流,加上程朱理学中关于女性贞节观的思想的影响较为薄弱,导致宋朝社会关于宋朝女性离婚改嫁的舆论环境相对而言比较宽松;另一方面,宋朝的法律对女性的婚内财产和婚姻自主权有一定保障,嫁妆作为个人支配财产给女性带来了一定的保障,使宋朝女性的婚内地位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提升,同时法律对女性的婚姻自由予以一定支持,这也给了宋朝女性自由选择离婚或改嫁的底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