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宣德年间,江南巡抚周忱针对苏松地区赋税繁重的情况,进行了探索式的改革,创立了“平米法”,将过重的税额和过低的税额通过折征加以平均,使得国家的赋税稳中有增,周忱的改革具有承上启下的意义,是唐代两税法的进一步发展,也为明代中后期推行“一条鞭法”提供了借鉴,可谓是明代赋税改革的先驱,具有重要的进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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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宣宗一、周忱改革的背景:明初江南地区重赋,“民不能堪”,致使税粮拖欠严重且人户逃亡现象严重明代的土地分为两类:即官田和民田。明代官田,南方多于北方,而南方又以苏州、松江一带为多。明代官田与民田最大的差别之一在于征课不均,官田一般重于民田,而在江南地区表现的尤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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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地区大致范围“太祖平吴,尽籍其功臣子弟庄田入官,后恶富民豪并,坐罪没入田产,皆谓之‘官田’,按其家租籍征文,故苏赋比他府独重。”洪武二十六年(1393),全国共征税粮29442350石,其中苏松二府为4030380石,占全国总税粮的13.7%,而二府的耕地仅占全国的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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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的官田“有明一代,全国重赋之区首推江南,江志中首推十府州,而南直十府州中,又以苏松二府为最”。明政府对于江南地区执行的重赋政策使得“民不能勘”,造成许多农民不得不以拖欠、逃亡的方式进行抵制。在明初江南实行重赋的前三年苏州府便拖欠税粮30余万石。为缓和矛盾,洪武后期及建文时期均实行了减免部分拖欠税粮的政策,但明成祖永乐时期,相关减免政策被废,苏松地区的税粮拖欠、人户逃亡现象又重新出现。到宣德年间,税粮的拖欠达到了惊人的程度。“宣德八年(1433年),苏州一府,自宣德元年以来,积欠米、麦七百九十三万六千九百九十石,松常等府莫不皆然”。同时,人户的逃亡现象也很严重。以太仓为例,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黄册原额有67里,8980户,到宣德七年(1432年)仅剩10里1569户,而经核实后实际上只剩738户,“其余皆逃绝虚报之数。”“夫以七百三十八户而当洪武八千九百八十六户之税,欲望其输纳足备而不逃去,其可得乎?”大量的人户逃亡,原来的赋税之额就徒有虚名,根本无法完成。而一些下级官吏则将民间所亏欠或无法征收的钱粮,责成负责征收的粮长、里长等人去缴解,即所谓的“包赔”,粮长、里长等人又将他们的负担或缴解额分摊到他们辖下的民户身上,不足部分则由粮长、里长等赔垫,由此导致未逃民户的摊牌税更重,最终也被迫走上逃亡之路,形成了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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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逃亡的流民苏松地区不仅田赋苛重、人户逃亡,而且赋税科则也十分的复杂。洪武初年,苏州府七县官田科则有11则,民田有10则,复杂的科则不但造成了征税的困难而且引起了赋税的混乱和不均。同一类土地按照不同科则征收赋税的现象大量存在,同块土地不同科则也屡见不鲜。大量赋税的积欠、人户的逃亡以及赋税科则的混乱,到宣德年间已经发展到十分严重的地步。时任感叹,“恐数岁之后,现户皆去,渐至于无征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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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的农民宣德五年(1430)二月,明宣宗开始整顿赋税制度,首先下诏“各处旧额官田丐科不一,租粮既重,农民弗堪。自今年始,每田一亩,旧额纳粮一至四斗者,各减十之二,自四斗一升至一石以上者,减十分之三,永为定例”。其次,宣宗以各处税粮多有逋欠,督运之人少能尽心,需要派重臣去整顿。在这这样的情况下,周忱以江南巡抚的身份被派往苏松地区总督税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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