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兵役]贵州一男子拒服兵役被实施联合惩戒,罚款20000元( 二 )

二、处罚结果

我国《宪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 邹荣义拒服兵役行为 , 违反了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 给国防和军队建设带来了损失 , 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训练管理部国防动员部军动〔2018〕238号文件《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和中共贵州省委黔党发〔2012〕34号文件 《中共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省军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征兵工作的意见》相关规定 , 经自治县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 现由自治县征兵办公室会同公安、民政、教育、人社和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 给予邹荣义如下处罚:

(一)个人户籍“服役栏”备注“拒服兵役”永久字样 , 由自治县公安局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