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秦之际,尚法成为理论思想界与现实改革派的新潮流。《周礼》体现战国儒家对尚法潮流的理论因应,建构出一套既保有儒家礼乐刑政的治理传统又充分考虑到天下一统的时代愿景的新治道。《周礼》亦名《周官》,以职官权责分配为内容安排治理秩序。全书反复强调“惟王建国,辨方正位,体国经野,设官分职,以为民极”,通过设官分职的方式为民众确定规则法度。这样一套类似于行政法的规范就是《周礼》确立的法体系,经过对大小职官加以巨细无遗的规定,天下被安排到一个整体的法秩序之中。该法体系体现了 多维 同构的特色,多维是指《周礼》既认同天道自然法,又吸收了传统治理规范,如礼、刑等规范,还立足于现实统合了王命、政令、程式及习俗等政治与社会规范。同构则意味着,多维规范非但不散乱,还有机统一于“法”这一新的大规范体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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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维规范
《周礼》以天道自然法作为基本规范。这是因为其独特的 六官 体系以天地四时为序排列,而各属官职权皆效法天地四时。万物统于天,故天官冢宰为六官统帅。地厚德载物,故以 司徒 教化天下。四时则春生夏长,秋收冬藏,故宗伯、司马、司寇、司空四官与四时特性相类。《周礼》独特的法体系合乎天道自然,这也表明天道自然法则是《周礼》法体系的最重要一维。
《周礼》高扬礼与刑两类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孔子建立以仁为本的礼学后,礼治主张得以推进。到了战国晚期,《周礼》的作者构想出系统化的礼法思想。春官宗伯主司邦之礼,主管吉凶军宾嘉五礼的施行。此外尚有官吏负有纠察失礼之行为,如小宗伯“掌五礼之禁令与其用等。辨庙祧之昭穆。辨吉凶之五服、车旗、宫室之禁”。经礼与曲礼在《周礼》法秩序内得以职权化、制度化运行,故小史职称具有客观化和可执行的礼为礼法。刑罚规范与礼相对,所谓出于礼而入于刑,儒家强调哀矜慎刑以实现刑中、彰显德政。问题在于,儒家以往的决刑治狱理论过于强调决刑者的同情心,缺乏制度上的设计以保障达致刑罚中道。《周礼》将刑罚论改造为刑法论,即以一整套完善的 刑事法 体系确保刑的适当。具体来说,包括刑事预防方面的读法制度、刑事司法方面的审判制度以及刑事惩罚方面的罚则体系。展现出重视诉讼者心理、重视官方证据以及根据案由规定决刑者的专业化等特点。可以说,先秦儒家刑治思想至《周礼》方蔚为大观。
除传统礼、刑规范外,《周礼》展现出对官僚行政体制的接纳,并由此分离出命与令两类性质不同的规范。《周礼》中“王”的地位被虚置,仅具有“惟王建国”法理上政治逻辑起点的地位,他是政权与政道的代表。文本中“命”的用法比较单一,多用于关于王的礼仪性的“作大事”行为中,特别强调专属于王的赐命(恩德),此专权不得拱手让人。比如,司徒“以岁时巡国及野,而赒万民之艰厄,以王命施惠”强调了“唯辟作福”(《尚书·洪范》)的政权权威。令则与命相对,在《周礼》中往往以“政令”的形式出现,它专指官僚体系内部的行政命令。这是因为中央六官体系与王相对应,掌握着治理天下的实权,其中冢宰又是六官之首,是治权与治道的代表。王与冢宰的关系即政权与治权的关系。理论上讲,治权应听命于政权,故在冢宰职权中规定应在正岁命令百官“各修乃职,考乃法,待乃事,以听王命。其有不共,则国有大刑”。但实际上,《周礼》赋予治权官僚机构自主权,甚至很多下级职权部门长官皆有自主发布政令的权限,比如医师“掌医之政令”,酒正“掌酒之政令”。
《周礼》吸纳了大量关于 “式”的规范。它既包含一定的程序性内容,又包含了实质性内容。比如冢宰“以九式均节财用”,具体包括祭祀、宾客、丧荒、羞服、工事等,“式”意味着用财的程序和节度。式的规范由于切近官僚制度日常行政程式而比较具体,《周礼》亦称之为“式法”。如宰夫“以式法掌祭祀之戒具”,职岁“凡官府都鄙群吏之出财用,受式法于职岁”,典妇功“掌妇式之法,以授嫔妇及内人女功之事赍”。《周礼》的治理体系积极吸纳地方良善风俗,并且利用这类习惯,承担着辅助教化的角色,地官司徒“以俗教安,则民不愉”。具体来说,要“以本俗六安万民:一曰媺宫室,二曰族坟墓,三曰联兄弟,四曰联师儒,五曰联朋友,六曰同衣服”。要充分发挥血缘宗亲、师徒朋友等的联系功能,彼此困难相扶、守望相助,利用良善习惯对地方治理而言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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