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书·法”系列之民法典篇30(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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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外交部行政司工作人员王潇毅
第一千零二十七条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作品:民法典第九百四十条

 系列|“书·法”系列之民法典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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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书画协会副秘书长 尹超
第九百四十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来源:法治日报)
【来源:山西省司法行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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