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化|龙宗智:你选择的不是职业,而是不同的进化路线( 二 )


而在另一方面,事业成功的律师极少有进入体制成为司法官的。偶有个别例外,也是因为能够被直接任命为高阶司法官而作此选择。同时,一流大学的法科生选择进入司法体制的比例呈现出下降趋势(前不久和几位在实际部门工作的学生聊天,一位法院院长说现在来报考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少有国内名校的。不过,一位监察委的主任插话称:报考我们这里的清华、北大等名校的还不少)。这种状况,会造成司法体制内优秀人才的日益减少。长此以往,甚至有人才枯竭之虞。在司法的主阵地上如缺乏德才兼备的坚守者,这对于司法质量的保障乃至法治社会的建设,其负面影响是致命的。
正是基于这种担忧,我一直鼓励我的学生坚守司法岗位,并对不惜牺牲个人部分利益在司法岗位上尽职尽责的法官、检察官表示充分的敬意。但我也知晓:维系正常合理的职业选择及法律生态,减少法官以及检察官的离职,不能依靠行政遏制,也不能仅凭宣传教育。更为重要的,是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司法生态,尤其是体制内生态。
刘哲的书中也有对这个问题的反思,虽然由于行文特点,未做系统论证而采散在叙述的方式。
如关于“责任伦理”。司法责任制的改革方向无疑是正确的,但是由于司法与行政长期纠缠不清且行政权过于强大,一有风吹草动,对司法的行政审批与管制就以加强监督等名义旧态复萌,结果是:“权力走了,但是责任留下来了”。还有一些绩效考核,既不能体现司法规律,又可能使司法官疲于应付,还可能损害司法官尊荣。这是一种“简单化的管理”。而如刘哲所说:“简单化的管理只会破坏司法官对案件处理的真实意愿表达,为了规避自己的责任而放弃对案件品质的追求,这就是管理的悲剧。”
在这里,我以为还可提到一些机关活动安排,虽然均称“十分重要”,但与“法律专业主义”似乎关系不大。不过,“专业主义”本身也可能引起争议。因为在某些案件中,主张法律的“专业主义”,有人可能担心你忽略某些其他的价值需求。
从根本上讲,法律职业选择,仍与一些较为宏观的问题相关。如推进依法治国,在司法中应当如何处理政治与法律的关系;加强司法监督,同时如何实现充分的司法保障,包括司法官获得尊荣感和职业安全感,等等。这些问题如不有效解决,优秀法律人离开体制,选择较为自主性的“进化路线”就难以避免。
由法律职业选择可以引起我们对司法与社会治理某些基本问题的反思,却不宜在一篇书序中展开讨论。只能用一句套话结束我的评论:依法治国和司法改革,“仍然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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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吴珊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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