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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龙宗智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本文系龙宗智老师为《法律职业的选择》(刘哲 著)一书所做的序言
为人作序,非我所长。但面对刘哲的诚意,确实很难拒绝。我发现刘哲是一个出司法警句的高手,如“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已经成为法界名言。因此,就在文集中挑了其中一句很有意义的话作为序言题目。
文集内容大致可分为六个部分,除最后一部分,即“个人视角的社会演进史”以外,内容均与司法职业及其个人体验(或如劳东燕所称“体历”——体验和经历)有关。作者不仅细致表达了他对当下司法图像的观察,而且较为深刻地揭示了这些图象的背景和成因。
法律职业的比较与选择,是本文集讨论的一个重点。作者比较了司法官与律师的不同,也分析了同为司法人员的法官与检察官的区别。显然,司法官与律师之差异远甚于法官与检察官的差异。与此相对应,相较于在法官与检察官之间的选择,在司法官和律师之间的选择更为法律人共同关心,在当前也更有现实意义。刘哲的论述,也引发了我对这一问题的一些思考。
法律职业的选择,首先是成长路径的选择。刘哲对此有一些基于经验的生动阐述。他认为,体制内法律人的成长,奉行“长期主义”。这是因为:“体制有一种很强的包容性,可以包容一些小的纰漏,给你成长的时间和空间。不会像律师行业一样,急吼吼让你出活,让你创造效益。机关内部会用很长的时间培养你,有师傅带你,搞培训班,搞比赛训练你,甚至允许你深造。”“会把你当做一棵树苗一样好好培养,会很有耐心,即使你成材之后会选择离开这个行业,也不会改变这种人才培养机制和耐心。”他进一步分析:“这主要是因为,司法机关的发展不是市场导向的,没有经济效益的压力,虽然也要业绩,但与市场效益不一样,应该说是一种司法政绩。而且人才梯队多,流动小,对人才的成长不会过于着急。”
确实,总体上看,比起律师“自由生长”式的职业成长路径,有体制保障的司法官的职业成长路径更有优势,比如更有利于专业基础的夯实和实务经验的积累。不过,两种职业成长路径仍然是各有利弊的。律师职业面临的生存与竞争压力,在催生短期行为,造成律师职业成长的“拔苗助长”现象的同时,也是律师学习与进步的动力,许多优秀的律师正是在这种日益激烈的竞争压力下脱颖而出的。
其次,法律职业选择,也是不同的人生定位和生活方式的选择。尽管司法官和律师同为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都负有维护法治、伸张正义的职责,但是司法官职业作为公职,无疑要发挥更大的作用,承担更重的责任。进入体制内,才有“通过公共权力的运用提升法治福祉的机会,”因为“这里是法治建设的主战场。”成为司法官,要比律师牺牲更多的“私益”,而服从和奉献于“公益”。这不仅意味着你与高收入无缘,在个人自由方面也要受到很大限制。
总的说来,作为司法官必须在日常生活中保持高度自律,多方约束自己。比如谨言慎行,谨慎交友,随时在公共场合保持良好职业形象等等。而律师作为自由职业者,收取服务报酬乃是法律所保护的权利,也有成为较高收入阶层的机会,在个人生活自由方面受到的约束比起司法官也要少得多。
选择什么样的法律职业,并没有统一的答案可循。每个人都应当基于个人的追求、能力、性格、偏好等,作出适合自己的选择,或者在作出选择以后在进行职业切换。
然而,结合现实状况谈论这一话题时,我作为资深的司法研究者又颇感忧心。
在一个法治国家,正常的情况是:优秀的“在野法曹”,走向职业成功的一项重要标志,是被拔擢为司法官,成为所谓“法律帝国的王侯”。但在我国当下,却呈现出一种相反的状况:一些优秀的法律人选择离开体制,或担任律师,或从事其他市场化法律服务。甚至导致一些大城市法院发布法官辞职禁令,以行政手段遏制法官“逃逸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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