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古代传统思想严重,其中同姓不能结婚,究竟是为什么呢?从周始创同姓不婚开始,禁婚制度经过历代的增减删改,到良贱不婚、亲属不婚等禁止性规定的趋于稳定,逐渐形成了相对稳定的禁婚制度。西周周公制礼,以“亲亲”、“尊尊”为核心将以前各地分散的原始礼仪和习俗加以总结,用来确认和维护等级关系。为了进一步规范血缘和宗法的有序传承,实行同姓不婚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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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姓不婚是宗族关系产生的最直接的法律效果,从周代或许在更原始的时代已经产生并维持下来,同宗的男女之间不能结婚。所谓同姓不婚是指同样姓的男女之间禁之通婚,同姓实质上是同祖。滋贺秀三在《家族法原理》一书中,对同姓解释,姓和氏是两种不同的称呼,当我们称呼一个人的时候,通常对男的称氏,对女的称氏姓。姓和氏都是由父亲传给子的,只要男系血统在延续不论子孙衍伸出多少分支,姓都是不变的。但是,氏是为适应按血缘形成集团的现实而产生的称呼,会伴随着集团的分立转移随时产生新的氏。由此可见,氏可能是在互相没有联系的情况下随时产生的,所以两个人碰巧叫相同的氏也不一定就是同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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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从战国至秦汉的一段时间里,随着社会化的作用,姓和氏这种二元的分法逐渐消失,慢慢演变为我们通常所说的姓氏,禁婚的范围也主要表现在同姓上,这时所说的姓就不在具有上面同姓即同祖的不变意义了。同姓不婚,最早出于礼的规定, 春秋时,虽然人们已经认识到同姓为婚不利于繁衍子嗣,但是贵族中同姓结婚的事情仍然不断发生。战国后,以氏为姓,汉代以后,姓氏不分,因而对同姓结婚并没有明文限制。唐朝时开始设专门条款禁止同姓为婚,“同宗共姓,皆不得为婚,违者各徒二年”,但是处罚较轻。户婚律同姓为婚条也规定“同姓为婚者,各徒两年,缌麻以上以奸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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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真本来没有同姓不婚的规定,但受中国文化的影响,金太祖太宗曾两度禁止同姓为婚。元典章关于同姓不婚规定元八年正月二十五之前已婚的概不追究,在这之后结婚的依法判离。明清时期规定,凡同姓为婚者,各杖六十,判离异。古时人们已经认识到同姓结婚不利于后代的繁衍,但是并没有真正明白其中的原因。上古时代,同姓必然是同宗,但战国以来,功臣赐姓、义子袭姓、避乱改姓、少数民族放弃原姓改从汉姓以及人口增多等因素,使得血缘关系错综复杂。同姓实际上不再是同一血统的标志。在社会实践中同姓不同宗相结婚的事情时有发生。此时,周代的同姓不婚已经演变为同宗不婚的形式。因此,光绪末年《大清现行刑律》删除了禁止同姓为婚的规定,将其改为同宗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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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婚姻常常是政治联姻的工具,所以禁婚制度的演变离不开政治原因。婚姻的主要作用在于子嗣和祭祀,禁婚制度的演变除了政治原因还有宗教、伦理道德息息相关。因此,对于同姓不婚的原因,也主要围绕以上几方面进行探讨。《礼记集说》:“夏商以前,容取同姓,周公佐武王得天下,取神农、黄帝、尧、舜、禹、汤之子孙,列土封之,以为公侯,而使姬姓子孙与之婚姻,欲先代圣王子孙共飨天下之禄也,乃立不取同姓之礼焉。”同姓不婚,一方面促进了与异邦之间的联姻,另一方面更加强了与异邦之间的政治交流与合作。对于进一步扩大势力范围,稳定政治局势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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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同姓不婚之制主要是为了加强对异姓部族的统治而制定的。通过联姻来维系和异姓之间的政治、军事联盟,加强对异姓的统治。另一方面,同姓相婚,容易引起内部相争,导致上下、辈分、亲属间轻慢不敬,最终产生怨恨至使内乱发生,灭姓灭族,不利于巩固统治。《国语·晋语》:“黩则生怨,怨则毓灾,灾毓灭姓。是故娶妻避同姓,畏乱灾也”。认为同姓为婚,可能产生族内争色情况,“妃色,人之所欲也。争色,致乱之由也。同姓为婚,则必争,争则戈矛起于骨肉间矣”,最终导致部族内乱发生,灭姓灭族。《礼记·郊特牲》说“娶于异性,所以附远厚别”,异姓相婚可以使边缘地方的异族归附,使别姓与自己亲厚,这是有利于国计民生的,邓伟志在《中国家庭的演变》中提到,“同姓不婚,在统治者那里,还有扩大异姓联姻的用意。天子与诸侯,诸侯与大夫,以及士大夫之间盘根错节、密如蛛的联姻关系,构成了天子的家天下”,统治者通过联姻实现其政治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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