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然|钱一栋︱菲尼斯改变了什么:《自然法与自然权利》出版四十年( 六 )


菲尼斯的自然法理论与自由主义虽非势同水火,但也绝谈不上亲密无间。我们可以从共同善和价值多元主义这两个概念入手,来澄清这种复杂关系。
每个人都生活在各类共同体中。从规模和完备性的角度来看,家庭、社会和国家是最主要的三类共同体。和亚里士多德一样,菲尼斯也认为,要实现良善生活,人们必须进入家庭之外的共同体。共同体本身并没有独立于且优先于个人目标的独特目标,共同善只是一组让共同体成员完成自我构造(self-constitution)的条件,是实现良善生活的辅助工具 (Natural Law and Natural Rights, pp. 144-156)。我们切不可陷入望文生义的误读,以为强调共同善的菲尼斯是一个集体主义者。和自由主义者一样,菲尼斯同样坚持个人本位。当然这种个人主义绝不同于自私自利,菲尼斯不会认为自我牺牲必定是非理性的付出。
下面简单介绍下菲尼斯的价值多元主义。
和绝大多数自然法学家不同,菲尼斯是一个价值多元主义者。一般认为,我们可以合乎逻辑地从价值多元推导出自由主义。换句话说,一个头脑清醒的多元主义者必然是自由主义者。但这种观点其实远没有乍看之下那般理所当然。不过即便谈不上有必然关联,价值多元主义与自由主义之间也确实存在强烈的亲和性。
菲尼斯版本的价值多元主义是一种有限的多元主义。他认为存在几项不言自明的基本价值,这些价值同样根本、不可化约。因此他反对下面两种一元主义观点:“(a)人们有某种单个的、定义清晰的目标或功能(支配性目的),或者(b)人们实际上追求的不同目标拥有某种共同成分,例如‘欲望的满足’。” (Natural Law and Natural Rights, p. 113)
有限的多元主义为个人选择留下了空间,但这种空间又不会太大。落到政法实践中,菲尼斯很可能会赞成许多带有家长主义色彩的措施。因此,他很难被自由主义者引为同道。
菲尼斯有多重要?
思想史都是势利的,只会记住某一时代最重要的学者。这么做很大程度上也是合理的:在恒星多过牛毛的银河中,我们看得到的、可以记住名字的只能是其中最大最亮,以及离我们最近的几颗星。千百年后的人回顾我们这个时代的自然法思想史,大概也只说得出菲尼斯的名字。再往前数就是启蒙时代的璀璨群星了。
如果我们赋予自然法以人格,那它大概率会感谢菲尼斯帮它摆脱了尴尬的局面。但菲尼斯同样有理由感谢自然法:他之所以重要是因为他身上贴着“自然法学家”的标签。假若把菲尼斯的理论放到更大的舞台上,比如让它与各类元伦理学理论同场竞技,则它难免沦为平平无奇的一家之说。
总之,菲尼斯很重要,但也没那么重要。Too many fish in the s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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