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新规落地:强化持牌经营,2021年2月1日起施行(附答记者问)( 三 )


七、《办法》对自营网络平台是如何规定的 , 严格定义自营网络平台的意义是什么?
为有效贯彻持牌经营原则 , 《办法》对自营网络平台做了严格、明确的定义:自营网络平台是指保险机构为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 依法设立的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络平台 。 只有保险机构总公司设立的网络平台才是自营网络平台 , 保险机构分支机构以及与保险机构具有股权、人员等关联关系的非保险机构设立的网络平台 , 不属于自营网络平台 , 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
自营网络平台是保险机构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唯一载体 , 更是加强监管的主要抓手 。 《办法》严格定义自营网络平台,并要求客户投保页面必须属于持牌机构自营网络平台 , 主要是为了全面强化持牌经营理念 , 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 。 另外 , 也有助于解决保险机构获取客户信息的难题 , 有助于杜绝截留保费、平衡市场力量、控制渠道费用 , 有助于减少销售误导、促进消费者教育、保障行业长期稳健发展 。
八、保险机构从业人员能否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关于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 , 《办法》对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分别是如何规定的?
当前保险机构从业人员普遍通过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微信群、微博、短视频、直播等方式参与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 , 为规范营销宣传行为、保障市场稳定、促进就业和复工复产 , 《办法》规定保险机构从业人员经所属机构授权后 , 可以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 。 《办法》强化了保险机构的主体责任 , 对从业人员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进行了针对性的严格规定 。
《办法》强化了持牌机构管理责任 , 提出了有关要求:一是保险机构应为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建立一系列管理制度;二是保险机构应开展营销宣传信息审核、监测、检查 , 并承担合规主体责任;三是保险机构应按照相关监管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 , 标识其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资质;四是保险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慎重向消费者发送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 。 另外 , 《办法》要求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活动应符合《广告法》、金融营销宣传以及银保监会相关规定 。
关于从业人员营销宣传 , 《办法》明确了具体要求:一是从业人员应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二是从业人员发布的营销宣传内容应由所属保险机构统一制作;三是从业人员应在营销宣传页面显著位置标明所属保险机构全称及个人姓名、执业证编号等信息 。
关于营销宣传内容 , 《办法》也做了针对性规定:一是开展营销宣传活动应遵循清晰准确、通俗易懂、符合社会公序良俗的原则;二是营销宣传内容应与保险合同条款保持一致;三是营销宣传页面应准确描述保险产品的主要功能和特点 。
九、保险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销售哪些保险产品?经营区域是否有限制?
互联网保险发展迅速 , 监管制度需要为未来的发展预留政策空间 , 《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对通过互联网销售的保险产品和经营区域做了原则性规定 , 银保监会将根据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阶段、不同保险产品的服务保障需要 , 另行规定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的险种范围和相关条件 。 银保监会将及时颁布相关政策 , 保障政策有效衔接 。
十、《办法》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售后服务有哪些要求?
《办法》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售后服务的全流程提出经营要求和服务标准:一是要求保险机构配置充足的服务资源 , 保障与产品特点、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后续服务能力;二是要求保险机构充分披露信息 , 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 告知消费者售后服务能否全流程线上实现;三是对售后服务进行全面规范 , 提出批改、保全、退保、理赔和投诉处理等全流程服务标准 , 改善消费体验 。
十一、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是如何分工的?
《办法》规定 , 银保监会统筹负责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制度制定 ,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按照关于保险机构的监管分工实施互联网保险业务日常监测与监管 。 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投诉或举报 , 由投诉人或举报人经常居住地的银保监局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 银保监局可授权下级派出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相关监管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