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移动文|文物保护法律应更体系化精细化( 二 )


2019年,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检察院通过将文物违法行为认定为检察机关法定可以提起公益诉讼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四大领域“等外”的侵犯公共利益之行为,适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向龙南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提出检察建议,要求该部门对排查发现的赣南客家围屋年久失修、日常管理不善、安全保障设施不到位等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形,依法履行保护监管职责,并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相应法律责任。该探索性的文物检察行政公益诉讼起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及时督促了相关部门履行文物保护职责。
将人文环境纳入“环境”概念范围已有较广泛的比较法经验。但需注意,前述龙南县案中涉案文物同时也属国有财产。针对国有财产的保护,物权法和民法典均要求,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所以,因人为破坏导致文物遗迹价值的减损,属于造成国有财产价值的减损,可能造成国家利益的损害后果。如果这些是由于相关职能部门没有正确履行职责所导致的,检察机关可针对因文物损害造成的国有财产损失而提起公益诉讼。这项职能应通过立法予以规定,以更好地发挥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作者:竺效,系中国人民大学首都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法学院教授)
【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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