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人性司法观念,刘哲还特别强调程序正义的观念,在《什么是上诉不加刑原则》中他强调:“我们只有严格地落实程序,公正才会变得有希望。只要违反了程序,公正的结果就变得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只要违反了程序,程序的作用就失去了,人性就无法得到约束。经过长期的实践,我们将这种公正的不确定性就视同是对程序正义的破坏。不是我们不信任人,我们只是不相信不受约束的人性。我们在意的不是一次的结果,我们在意的是持续获得好结果的机制。”
刘哲检察官除了办案之外,还亲身参与了诸多司法改革的完善落实工作,他对司法运行的真实逻辑有着自己的心得体会。所以,他在《司法改革壳成本》中指出,内设机构的壳成本过高不利于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这种壳成本也给司法官履职造成了极大的行政负担,妨碍了司法权的有效行使。而司法权有其自身的逻辑,在《强管理为什么不适合司法行为》中,他明确指出“正义并不远,就在司法官的内心之中,只要能够按照他们的心意办,绝大多数案件都会体现出法治和人性的光辉。事实上,所有创造性的劳动都无法通过强迫获得,一旦强迫本来的创造性劳动就变成了机械性劳动。创造性隐藏在人脑之中,只有通过信任、鼓励和激励获取。实现公平正义之路应该是一条信任之路,是一条人性解放之路,应该相信司法责任制的本质性价值,看穿行政化对司法规律的阻碍作用。让司法的智慧之光不再被遮蔽。”
刘哲还通过一系列关于审查报告文章,体现司法观念在办案思维方面的具体表现,他认为,“案件审查报告的事实描述能力和水平,其实是一面镜子,既能折射出我们的能力和水平,也体现了我们的理念和价值观,同时也是司法改革实际运行成果的试金石。”作者以轻松的笔触,娓娓道来的文笔,讲出的“真东西”,读来真是甘之如饴。
刘哲对传统的司法理念尤其是司法平庸主义的种种表现也进行了全面反思。在他看来,“司法的平庸主义放弃了司法的理想,输出的是低质量的法治产品,有些法治产品的质量之低已经使人无法忍受。司法的理想主义不再是一个理想,而只是更高品质的法治产品标准。司法需求已经提升,司法环境已经不能容忍对常识、常理、常情的公然违反。在办案子的时候还要再想想别人的人生,已经成为新的法治标准。因为我们已经迈入了一个新的法治时代,人性司法正在成为新的司法价值观。”
《司法观》这本书的亮点,还体现在其对滑铁卢、中途岛、古腾堡、文艺复兴等重要历史场景和历史人物进行了探讨,从司法出发讲到了人的进步的永恒主题,并将其升华为荣誉感体系的三个定律,即荣誉感必须建立在公平基础之上;人是个体;荣誉感既是内在的,也是外在的评价体系。他精辟地论述道:“荣誉感并不是空泛的口号,它是实实在在的社会激励体系,在社会运行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它是推动人类进步的无形之手,是点亮创造、勇气、责任之火的灯油,在危机之中我们在呼唤荣誉感的同时,不要忘记其背后的制度性安排。”这就将讨论提升到了哲学层面,不免让人耳目一新。可以说,这种表达风格也是本书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兼具思想性和叙事性,很多小故事能够引人入胜,但所作的分析和得出的结论,却又能够鞭辟入里,给人启迪。更为值得称道的是,作为一名检察官,他在立足现实的同时,还怀着更高远的理想,讨论了一些熠熠发光带有永恒性的主题。
总之,通读全书,我可以从字里行间中,真切地感受到作者对司法工作的深厚情感,就像他之前提出的那句广为流传的“语录”——“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和它所代表的人性司法观念一样,作者再次以饱含人文主义的情怀全面系统地提出了司法观念的进化之路。只不过,这一次更加透彻、深邃,却又更加润物细无声。
刘哲检察官年龄不大,但著述颇丰。《司法观》是他的第四本书。从他的系列作品里,我大体上能够感受到他思想的演进脉络。对他之前的不少观点,我至今耳熟能详,有的甚至还在各种讲座中多次提及过。但为他作序,这还是第一次。相比于前三部法律题材的作品,这部作品多少突破了以往的方式和范围。不过,也正因为如此,这部作品就更显得难能可贵。因为,法治观念本就应该成为司法运行的基础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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