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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观就是司法官的灵魂,直接影响着每一个司法行为和每一件案件处理,也关乎每一个涉案当事人的人生。它实际上就是司法运行的基础逻辑。以往我们更多追求的是显见的司法业绩,包括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等,这其实更多属于“面上”的司法进步。真正的司法进步,是那些深植于司法官内心的东西,它是从骨子里影响司法行为的东西,是司法者的价值观,这才是司法的“里子”,是决定司法机关精神气质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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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观念|【读书】《司法观》:法治观念是司法运行的基础逻辑】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李奋飞
唐代的平民诗人白居易曾经说过:“文章合为时而著,歌诗合为事而作”。写文章是这样,著书也是这样。我们很多时候喜欢一部作品,并非仅仅看重其阐述了多少深奥的道理,而是在意其是否捕捉到了时代的脉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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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哲检察官的《司法观》就是这样一本能够紧贴时代脉动的书。当下,中国仍处于司法改革的大潮之中,以往我们更多的是制度的建构,但对于观念的建构则很少涉及,至少是重视不够,认为那些不过是一些过于空洞的大词。但事实上,观念并非虚无缥缈的东西。
如果办案人员没有树立起刘哲检察官在《你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一书中所倡导的人性司法观,就可能会酿成“天津大妈涉枪案”“于欢案”“快递小哥案”等带有机械执法色彩的案件。而如果司法官能够拥有正确的观念,就可以让司法的公信力大大提升。这就是观念的力量。
刘哲将这本书命名为《司法观》,看起来简单,其实颇有深意,这是一个与人生观、价值观等量齐观的概念,或者可以说是司法官的价值观也不为过。可以说,它就是司法官的灵魂,直接影响着每一个司法行为和每一件案件处理,也必将关乎每一个涉案当事人的人生。因此,它实际上就是司法运行的基础逻辑。以往我们更多追求的是显见的司法业绩,包括诉讼制度的不断完善,司法责任制制度的出台落地,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实施,等等,这些其实更多属于“面上”的司法进步。但真正的司法进步,是那些深植于司法官内心的东西,就是那些本性难移中的“本性”,习惯性思维中的“习惯”,它是从骨子里影响司法行为的东西,是司法者的价值观,这才是司法的“里子”,是决定司法机关精神气质的东西。因此,只有司法观念有了相应的进步,往往才会带来真正的司法进步。
刘哲检察官作为一线的检察官,能够始终保持着理性的头脑和建设性的法律思维,来思考中国司法改革和司法运行的底层逻辑,是非常难能可贵的。实际上,底层逻辑就是一个社会长期运行和长远发展的真实逻辑。刘哲从《论法的精神》出发,以《法的本质》探讨司法观念的本质,明确指出:“法律也有它的本质,当我们对法律的理解出现分歧的时候,我们一定要回到法律制度的根源,回到制定法律的目的,回到法的本质去理解。这个理解一定是不能违背常识、常情和常理的,因为这是法的伦理基础。法的方向一定要不断回到这些社会共识和一般预期当中来不断矫正,才不至于走偏,才能实现良法与善治的统一。法的适用,一定要不断放在制度整体结构当中,放在社会治理体系的框架中,才能理解它真实而具体的含义。因为所有的具体,都是在整体坐标系下的具体。具体法律的理解,都要体现它在法律体系下的定位和功能。在不断回归本质、回溯本源、思考定位的过程中,就是寻找法的精神的过程。”
刘哲不仅始终旗帜鲜明地批判机械执法,同时还指出问题产生的根源:“机械执法往往给人的感觉是具体的司法官执法理念的问题,但其实它是一个系统性的问题。除了管理之外,司法资源优化配置水平低下,所导致的局部案多人少也会成为压垮人性感受力的另一根稻草。要么选择成为无情的司法机器,尽快将眼前的案件赶快处理了事。要么选择在良知的驱使下,投入超负荷的精力寻求公正,最后被身体和精神压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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