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清代是如何集中财权的,各省与朝廷之间有着怎样的财政支配权?( 二 )


 财政|清代是如何集中财权的,各省与朝廷之间有着怎样的财政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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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具体裁扣的情形,或半裁,或全裁,除了很少部分项目在康熙二十年或以后奉复外,大部分项目均裁而不复。如杂支供应过往上司下程中伙坐饭等银161.56两、吏书72两、教谕俸31.52两、西乐驿豆49.65两、心红纸张油烛20两等许多项目都全裁。据《清史稿·食货志》记载,顺治九年全国各省存留总额仅为300余万两,而全国的地丁赋税总额为2126万两,存留只占地丁赋税收入的15%,实在是少得可怜。从存留裁扣的时间来看,是清初进行统一战争的期间。当时国家财政困难,军需紧急,存留裁扣直接服务于中央筹集军费的主旨。从裁扣的项目来看,主要有地方行政经费、地方官吏福利费用及俸银俸额。当然,其中还包括了部分冗员冗费的裁减。这种在战时筹措军费的存留裁扣,在康熙二十年统一战争结束后,部分得到恢复,存留在赋税总额中所占的比列也开始上升。但存留部分较裁扣数额差距仍然很大,这种情况自此沿袭下来,使得起运与存留的比例在清代进入承平时期以后一直保持严重的不平衡状态。据学者研究,明万历年间,全国总存留数,约占全国总收入的42%,而清乾隆年间,全国总存留仅占全国钱粮总收入的21%左右。可见清代中央政府在赋税收入的分配方面坚持实行中央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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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羡归公的财政改革以后,存留和起运发生的变化雍正二年,清政府实施耗羡归公的财政改革,这是改进清初以来存留和起运比例的一个重要步骤。清初军费浩繁,裁扣地方存留收归中央,地方原来的经费开支因为紧张。中央政权既然不因事设费顾及地方,地方官又不能因无费而不理事,于是便另谋其他的筹资途径。其中最重要的办法,就是地方在征收赋税正额时加收“火耗”。这种火耗由地方官支配,填补了起运后形成的部分经费缺口。这种行为直至雍正元年山西巡抚诺岷奏请耗羡归公后,才纳入中央政府的管理范围。耗羡归公,对于地方经费而言,是弥补地方公费及官员薄俸的经费缺口。户部由此建立起了养廉银制度,使地方官在得到较丰厚的收入及办公经费的前提下不致过分搜刮百姓。这种对耗羡的整顿和养廉银制度的建立,可以说是清政府对存留裁扣行为的一个调整和补救。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耗羡征收管理的加强,耗羡分配支用方面,中央政府又向地方伸手了。比如部费、饭银的开支就说明了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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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惯例,各省每年要向中央各部解送一些指定的特产以供应用。顺治十年,清廷谕令将这部分实物改折银上纳。这样,各省便按户部批准的各地所报实物时价上缴银额,便使原来由正供内开支的部费已入不敷用,只得由耗羡下拨补。如道光二年,安徽省办解工部棕毛10万斤,因部价不敷,协贴银5200余两,又解工部饭食银2400两,又支解员水脚银3600余两,共动用耗羡银11200余两。道光十四年,同样是安徽省,共动用耗羡银22500余两,可见朝廷对于耗羡的支配数额还是相当大的。江浙漕粮和耗羡苛重是人所共知的,对这一地区的耗羡如何支用更能说明清政府的政策意图。乾隆五十七年,浙江省的慈溪、金华等县均为正供的5%。定海、汤溪等县则因为供赋太少因而耗羡的比例超过5%。我们知道,在浙江省内,一部分地区(嘉兴、湖州)征课漕粮实物,耗羡正供的40%,而另一些地区征课地丁钱粮银两,耗羡则为5%。在耗羡支配方面,高额的漕耗连同正项一同运往京城,而低额的地丁耗羡则存留地方。可见在耗羡方面,中央的地方政府支配能力通过起运与存留表现出来的反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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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论起运与存留比列关系的不平衡,不仅表现在赋税正额上,也表现在耗羡的支配上。这样一种赋税分配关系,造成了地方财力的弱小,制约着地方政权的行政主动性,进而影响地方公共事业的兴办和地方经济的发展。可以说,这是清代赋税政策在执行中的一种扭曲现象。喜欢的小朋友一定要多多说说自己的意见,我们一起来讨论,分享自己的观点,说的不对的也要指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