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拟立法管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超量投放最高罚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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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深圳12月4日电(王星、刘淞菱)近日 , 《深圳经济特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草案)》(下称《若干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 拟立法整治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乱象 。
据了解 , 本次立法关注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对城市形象和管理的负面影响 , 从企业备案、指标投放、经营者责任、停放管理等各个环节 , 压实共享单车管理责任 。
《若干规定(草案)》明确 , 经营者应当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 规范经营 , 维护良好的车辆行驶和停放秩序 , 及时处理不能骑行的车辆 , 并配合行政监管 。 经营者终止运营前 , 应当将用户押金、预存金等退还用户 , 收回投放的全部车辆 , 并撤除相关运营设施和设备 。
经营者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规模投放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 , 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收回违法投放的车辆 , 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 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经营者三年内不得参与车辆新增投放指标配置 。
此外 , 经营者应当及时清理乱停放和不能骑行的车辆 , 未及时清理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针对共享单车“牛皮癣”屡见不鲜的问题 , 《若干规定(草案)》禁止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上张贴、涂写、刻画非法广告 , 违者按每车处二百元罚款 。
此外 , 《若干规定(草案)》要求加强自行车交通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 新建、扩建、改建道路(高速公路除外) , 应当设置自行车道 。 未设置自行车道的已建成道路 , 经科学论证符合设置条件的 , 应当设置 。
【深圳拟立法管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超量投放最高罚50万元】《若干规定(草案)》还提出 , 深圳市交通部门要重点加强轨道、公交站点周边及大型商业办公区等热点片区自行车停放设施建设 , 住宅区、商业区、办公区、市政公园、旅游景区等场所 , 应当按照相关标准配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设施 。
(责编:刘淞菱、吕绍刚)
来源:人民网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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