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清朝盛行的“宰白鸭”,究竟多残忍?官员为此辞官,道光差点崩溃

先大夫在谳局 , 尝讯一斗杀案 , 正凶年甫十六岁 , 检尸格则伤有十余处 , 非一人所能为 , 且年稚弱 , 似亦非力所能为 , 提取覆讯 , 则供口滔滔汨汨 , 与详文无丝忽差 , 再令覆述 , 一字不误 , 盖读之熟矣 , 加以驳诘 , 矢口不移 , 再四开导 , 始垂泣称冤 , 即所谓“白鸭者”也 。——陈其元《庸闲斋笔记》
这是清代笔记中一段关于“宰白鸭”的记载 , 说白了就是有权势的人家里若是有人遇上了人命官司 , 便花大价钱去收买一些贫寒子弟亦或者是无业游民的人前来顶凶 。而因为顶凶之人无权势 , 且还是因为钱财而去主动送死的 , 因此被称作为“宰白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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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哀的“白鸭者”
上文是一位官员子弟陈其元写的笔记 , 讲得是其父亲在当官的时候审理一个打架斗殴的案件 , 凶手的年龄将将十六岁 。仵作检查被害人尸体的时候发现其身上的创伤多达十多处 , 很明显不是一个人能够做到的 。
且凶手的不仅小 , 明显还体弱 , 不太像是其一人可以做到 。但是传案受审的时候 , 犯人的口供确实滔滔不绝 , 与办案文书上的写法别无二致 。一个字都没有差别 。但是其父亲始终不信 , 亲自前往开导案犯 , 案犯终于无声落泪诉说冤屈 , 他便是人家口中所说的“白鸭者”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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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面实际上还有一段是没有写出来的 , 根据文献记载 。这名案犯最终在堂上还是坚称自己是凶手 。官员再前去询问的时候他说 , 父母前来骂过他 , 称卖他的钱已经全部用完了 。若是他再翻案的话就是要害死一家人 , 包括他自己 。
这孩子左思右想 , 觉得自己不论如何都是死 , 不如顺了自己父母的意思吧 。而此官员知道这件事情之后 , 却完全没有办法阻止 。等到此案完结之后 , 他便果断辞官 。这等于说 , 这件案子的“白鸭者”实际上是被自己的亲生父母送上了黄泉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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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实际上想想也有道理 , 所谓“白鸭”一旦顶嘴 , 肯定是逃不开一个死字的 。这钱财大多也都是给了家里人 , 这可不就是被家里人送上了黄泉路吗?而真正关于“宰白鸭”记载:
“福建漳、泉二府 , 顶凶之案极多 。富户杀人 , 出多金给贫者 , 代之抵死 。虽有廉明之官 , 率受其蔽 , 所谓“宰白鸭”也 。”
一个“极”便可代表此事到底有多频繁 , 并且最为悲哀的是 , 就算是有廉明的官员 , 愿意为“白鸭”洗去冤屈 , 但是却依旧无能为力 。到底是什么 , 让这样的案子层出不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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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的弊端
清代时期的凶案在古代有两种律例 , 一种是“与同罪” 。意思就是官吏知而不报的 , 与同罪论处 。二是“受财以请求” , 这是对官员受贿的一种来律例 。即当事人若用财务贿赂非主官员 , 形成的犯罪 , 以同罪论处 。
这两个律例看似是保护了受害者的利益 , 也避免了官场受贿的比例升高 。但实际上在这两种律例几乎年年修改 , 一个律例修改这么多次 , 本质上就是因为其并没有起到多大的作用 。
而且清朝实际上对死刑案件还是比较重视的 , 要经过多到复核才能被判处死刑 。犯人被判处死刑之后要一级一级的向上级递解复核 , 本意是为了尽量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