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盗墓|此日中流自在行 朱熹建社仓的故事( 二 )


物无妄然 , 必由其理 。违逆其理 , 行而不远 , 因循其理 , 事半功倍 。乾道七年(1171年)八月 , 在朱熹一再主张下建成的五夫社仓 , 十四年后 , 不仅归还了贷本六百石 , 余粮更达到三千一百石之多 , 堪称典范 。
理并非虚无 , 而是对实践的总结 。即便失败的实践 , 也孕有理的因子 , 不宜轻言废弃 。从古已有之的常平仓、义仓 , 朱熹既看到了其位置的单一、对象的偏狭 , “然皆藏于州县 , 所恩不过市井惰游辈 , 至于深山长谷 , 力穑远输之民 , 则虽饥饿濒死 , 而不能及也”;也看到了程序的繁琐 , 效率的低下 , “又其为法太密 , 使吏之避事畏法者 , 视民之殍而不肯发 , 往往全其封鐍 , 递相付授 , 至或累数十年不一訾省”;还看到了粮食的特性 , 储藏的缺陷 , “一旦甚不获已 , 然后发之 , 则已化为浮埃聚壤 , 而不可食矣 。”
对时人诟病的青苗法 , 朱熹也没有全盘否定 , 而是推其本源 , 在正反对比中探寻新路 , “青苗者 , 其立法之本意固未为不善也 , 但其给之也以金而不以谷 , 其处之也以县而不以乡 , 其职之也以官吏而不以乡人士君子 , 其行之也以聚敛亟疾之意而不以惨怛忠利之心 。”朱熹的五夫社仓有的放矢 , 是以大获人心 , 上下交赞 。

理既存于事物的固然 , 更存于事物的本然 , 即其所以然中 。朱熹指出 , 古之良法之所以当下难行 , 多因不能返其本源 , 思虑不周 。顺应其理 , 是以其五夫社仓位置设在村社 , 补了常平仓、义仓于州县之不足 , 方便百姓纳粮借粮 , 地理方便;事务以村社本身为主 , 聘请四位乡贤主事 , 免了官方层层报批、审核、拨付的手续 , 管理提效;经营不为盈利 , 以建宁府常平仓的六百石粮食为贷本 , 秋冬归还每石加二斗息米 , 远低于大户借贷 , 收成不好时减半 , 荒年时甚至无息 , 息粮堆满仓库后放粮只收耗米不再收息 , 情理通达;商定具体条约 , 并公之于众 , 收粮、赈粮时邀请地方官吏参加 , 主动接受监督 , 法理严备 。数理合并 , 归于一理 , 推动百姓自助自救 , 减轻官府赈济负担 , 满足了社仓自身运行的规律 , 这正是五夫社仓所以取效一时而且长期存在的关键所在 。
理从实践中来 , 从本然中来 , 更从诚字中来 。“诚者 , 真实无妄之谓 , 天理之本然也 。”在五夫社仓建设、运行始终 , 朱熹不为其名而图其实 , 不为个人而为众生 , 不逞一时而谋长久 , 始终以诚实不欺面对本心 。五夫社仓筹建 , 他极力建言 , 不厌其烦多角度讲社仓的益处 , 终于征得同意;五夫社仓建成 , 他不是居功自傲 , 而是把自己撇在一边 , 亲自挑选百姓信得过的乡贤共同主管其事;五夫社仓运行 , 他起草制定条约 , 对户籍人员、贷粮收粮、监督执行、社仓管理等多个方面予以详细规定 , 大小事务均有明确要求;五夫社仓推广 , 他不遗余力 , 不过他反复强调要尊重百姓意愿 , “其不愿置立去处 , 官司不得抑勒” 。
考古盗墓|此日中流自在行 朱熹建社仓的故事】淳熙八年(1181年)十二月甲子 , 朝廷采纳朱熹建议 , 要求各地因地制宜 , 仿行其法 , 他还为各地社仓撰写相关文章 , 介绍经验 , 反思不足 , 尤其告诫管理者不能生一丝贪心 , 相传五夫社仓竣工之日 , 朱熹在仓壁题诗一首:“度质无私本是公 , 寸心贪得意何穷 。若教老子庄周见 , 剖斗除衡付一空 。”理之存或本于天 , 理之行实在于心 , 因循其间 , 方能得活水、自在行 。(赵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