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丈夫欠债近500万元未还 , 作为妻子的余女士被债主告上法院 , 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 , 要求余女士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 婚姻存续期间 , 夫妻一方借款配偶一定要共同偿还吗?
余女士的丈夫王先生自2018年11月起 , 陆续向邱女士借款919万余元并出具了借条 , 借款到期后仍欠邱女士499.6万元本金未还 。 邱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后 , 法院判令王先生偿还欠款499.6万元 , 并支付相应利息 。
然而 , 判决生效后 , 王先生拒不履行生效判决 。 邱女士转而又将王先生的妻子余女士起诉 。
债主邱女士认为 , 借款发生在余女士与王先生的婚姻存续期间 , 而且 , 余女士还曾向自己偿还了部分欠款 , 由此说明这笔借款是夫妇俩共同的意思表示 ,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余女士应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
在法庭上 , 余女士辩解说 , 自己对丈夫向邱女士借款并不知情 , 这些钱也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 , 不是他们夫妇俩的共同意思表示 。 原被告的银行账户间存在银行转账流水 , 也不能认定她追认了丈夫的欠款 , 因此不同意邱女士的诉讼请求 。
西城法院查明 , 王先生借款的借条中仅有王先生一人的签字 , 没有余女士的签字 。 在邱女士接到的银行转账还款中 , 除了被告余女士向邱女士账户有一笔转账之外 , 其余转账均备注“王先生还款X元” 。 另外 , 经查询 , 王先生名下的银行账户流水中也没见到涉案款项转到余女士名下 。
【银行|丈夫举债未还,妻子成了被告,这笔巨额债务妻子该还吗?】法院认为 , 作为妻子的余女士并未与丈夫一同做出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邱女士也没有充分举证证明余女士知晓全部债务数额 , 以及余女士对借款进行了事后追认 。 因借款金额巨大 , 且没有证据证明余女士与王先生存在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情况 , 或王先生将诉争款项转移至余女士名下 , 因此不能认定案涉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 。 最终 , 法院判决驳回了邱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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