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新潮能源股东宋少军遭监管关注 违反承诺退出合伙企业( 二 )


2020年8月14日 , 经监管问询 , 公司在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称 , 宋少军于2018年3月16日转让了其持有的烟台慧海的合伙份额 , 并于当日办理合伙人变更登记手续 , 普通合伙人由宋少军变更为王国亮 。 上述行为违反了锁定期内普通合伙人不转让财产份额或退出企业的公开承诺 。
宋少军作为烟台慧海的普通合伙人 , 负责合伙企业具体事项的执行 , 对烟台慧海的经营管理决策具有重要影响 。 其向市场公开披露的36个月内不转让合伙份额、不退出合伙企业的承诺 , 涉及公司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股权结构、治理架构的变化 , 可能会对公司和投资者预期产生重要影响 。 宋少军理应诚实守信 , 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公开承诺 , 明确市场预期 。 但宋少军在承诺期限内转让其持有的烟台慧海的合伙份额 , 不再担任烟台慧海的普通合伙人 , 违反了其前期披露的公开承诺 。 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第 2.23 条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执行》的有关规定 。
【合伙|新潮能源股东宋少军遭监管关注 违反承诺退出合伙企业】鉴于烟台慧海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仅为1.97% , 占比较小 , 可以酌情予以考虑 。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17.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 , 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宋少军予以监管关注 。
上市公司股东及其相关方应当引以为戒 ,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 , 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 , 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