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财经|法院判了!金融机构借贷利率不适用4倍LPR( 二 )


肖飒指出 , 虽然金融审判意见中的24%出自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 但《民间借贷新规》出台后并未修改金融审判意见的规定 。 因此 , 审判机关不得随意扩大民间借贷新规利率上限的适用范围 , 仍应以金融审判意见中24%的标准调减金融借款合同本金之外的融资费用 。
“相较于民间借贷的合同主体 , 金融借款合同的融资主体需一定资质与条件 , 其承担风险的能力更强 。 因此 , 在《民间借贷新规》出台后 , 金融机构的放贷利率不受其限制而仍由金融审判意见调整 , 具备合理性 。 ”中关村互联网金融研究院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 。
就此次温州中院的判决来看 , 法院认定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纠纷属于金融借款纠纷 , 而非民间借贷纠纷 , 因此依法作出改判 。 肖飒认为 , 这是本次判决的意义之所在——金融机构借贷利率上限 , 可不参照民间借贷利率上限 。
须进一步明确司法边界
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苏筱芮认为 , 温州中院的判决代表了一个风向标 。 但是 , 相关判例还不够多 , 更未能形成系统性共识 , 在没有明确的“补充意见”或“打补丁”的前提下 , 各地方法院在法律适用方面很难说能够形成一致尺度 。
【晨财经|法院判了!金融机构借贷利率不适用4倍LPR】9月30日 ,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的一例判决显示 , 作为四川辖内的一家持牌消金机构 , 四川锦程消费金融被要求按4倍LPR执行贷款利率 。 与此同时 , 《中国银行保险报》采访人员注意到 , 在河南、山东等地法院的判决中 , 中银消费金融、捷信消费金融等公司涉及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在利率和罚息方面 , 是按照常规金融机构24%的标准在执行 。
近日 , 在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银协”)组织召开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与银行业法律风险防范专题研讨会上 , 中银协专职副主任金淑英就表示 , “民间借贷利率新规对整个行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 银行卡、消费金融、汽车金融等领域专委会对此有比较迫切的愿望和诉求 。 ”在研讨会上 , 相关法律专家和监管部门对行业关切问题给予了回应 。
争议如何平息?董希淼建议 , 最高人民法院可通过发布指导意见、会议纪要等形式 , 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裁判规则 , 并加强对地方法院的审判指导 , 减少因理解和执行尺度不一带来困扰 , 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 。 同时 , 加强对金融机构和民间借贷资本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 。
董希淼还指出 , 目前小贷公司正在纳入地方金融监管 , 可以考虑将小贷公司等视同金融机构 , 不再适用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上限规制 。
伴随着各类闭门研讨会、调研会和社会各界的呼声 , 肖飒指出 , 9月中旬落地的《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明确宣告 , 小贷公司从事的就是“金融服务” , 意即“合法放贷机构” 。 结合温州中院的判决与小贷公司管理通知 , 肖飒认为 , 小贷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 , “在未来是能沾上光的” , 也就是说 , 未来其利率将会受到金融机构借贷利率保护上限(24%)的保护 。
值得注意的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以下简称“建议稿”)近日对外公开 。 在建议稿中 , 央行将利率确定机制由此前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 , 确定贷款利率” , 修改为“商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 , 可以与客户自主协商确定存贷款利率” 。
苏筱芮认为 , 就目前建议稿的内容来看 , 新修订的商业银行法将有利于银行构建利率市场化机制 。 近期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也进入修订和征求意见阶段 , 随着金融监管顶层设计与立法的强化 , 在利率机制方面 , 也将可能有更加明确的规制 。
采访人员于晗
编辑韩业清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报】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 。 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 , 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 , 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 , 谢谢 。 邮箱地址:newmedia@xxcb.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