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财经|法院判了!金融机构借贷利率不适用4倍L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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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新规》)发布已近百日 , 关于新规是否适用于金融机构的讨论仍在持续发酵 。
11月12日 ,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温州中院”)对备受关注的平安银行温州分行与洪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 , 明确该案系金融借款纠纷 , 不适用《民间借贷新规》中LPR(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上限的司法解释 。
法院裁定:案件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11月12日 , 温州中院发布消息称 , 该院二审判决认为 , 本案系金融借款纠纷 , 根据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 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 , 不适用该司法解释 。 一审判决将案件中金融借款合同里约定的利息、复利和逾期利息 , 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4倍进行调整 , 属适用法律错误 , 应予纠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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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 , 在本案一审受理时 ,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尚未实施 , 该司法解释亦依法不适用于本案 。
今年9月 ,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以下称“瓯海法院”)公布了一份民事判决书 。 判决书显示 , 在洪某与平安银行的金融借款纠纷案件中 , 被告洪某应向原告平安银行温州分行偿付的借款以及利息、逾期利息 , 应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计算(以最新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4倍计算为15.4%) , 而非平安银行温州分行所主张的月利率2% , 即年利率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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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4日 , 该案件立案 。 8月27日 , 瓯海法院开庭审理 。 在开庭审理前一周 ,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修改的《民间借贷新规》 , 决定以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LPR的4倍为标准 , 取代了原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司法保护上限 。
尽管一审裁判文书不久后被瓯海法院从官网上撤下 , 但仍引起广泛争议 。 随后 , 平安银行温州分行就该案提起上诉 , 11月12日 , 温州中院进行公开宣判 , “推翻”了一审判决 。
《民间借贷新规》适用缘何争议颇多?
自8月20日《民间借贷新规》落地以来 , 商业银行等持牌金融机构是否适用该新规 , 始终是行业关注的焦点之一 。
虽然《民间借贷新规》中明确 ,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 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 , 不适用本规定” , 但其发布两个月以来 , 各地方法院在相关的判决上仍存在分歧 。
据《中国银行保险报》采访人员对中国裁判文书网的不完全统计 , 8月20日以来 , 全国各地涌现的各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超过25个 。 在涉及包括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机构的众多案件中 , 既有以24%的利率上限作为判决依据 , 也不乏按照4倍LPR进行判决的案例 。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肖飒认为 , 之所以出现分歧和困惑 , 是因为在之前的司法实践中 , 有部分法院判定金融借款合同利率是否过高时 , 参照了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 同时 , 有部分法院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4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下称“金融审判意见”)第二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 。 该规定将金融机构的利率上限界定为24% , 与过去24%的民间借贷利率重叠 。
业内大多认为 , 这两个24%其实是同一个标准 , 也就有了金融机构的利率不能超过民间借贷利率的说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