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检察|上海市检察机关2019年度优秀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九( 三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第四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 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 , 指导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施与物业管理相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
……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 , 组织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相关单位 , 部署、推进和协调辖区内物业管理各项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本辖区住宅小区综合管理工作制度 , 协调和处理辖区内物业管理综合事务和纠纷;其设立的房屋管理事务机构(以下简称房管机构)承担房屋管理的相关具体事务 。
……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检 察 建 议 书
沪闵检建〔2019〕三部37号
上海市**区**路街道办事处:
近期 , 本院在办理何某、袁某等5人涉嫌强迫交易案中 , 发现犯罪分子与你辖区内第一物业(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工作人员相互勾结 , 强行承揽新开盘的**府小区(**雅苑)业主敲墙钻洞业务 。 上述案件中 , 有前科劣迹的何某、袁某通过向物业公司负责人请客送礼等方式与物业公司签订《满庭春雅苑委托建筑垃圾短途驳运协议书》 , 在双方履行协议期间 , 物业公司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 物业工作人员在明知其利用垃圾短驳业务自由出入小区的便利 , 采用威胁、滋扰、驱赶从业人员、恶意举报等手段强揽业主敲墙钻洞业务且业主反映强烈的情况下 , 仍默许其驻守办公室冒充物业人员 , 并为其提供业主装修信息、帮其派发敲墙钻洞业务名片 , 致使何某、袁某等人在小区内形成“敲墙党”恶势力 , 导致正常的装修公司不敢承接该小区的敲墙钻洞业务 , 一些小区居民也不敢自主选择敲墙服务方 , 不得不接受其高价敲墙服务 。 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小区居民的平安感、获得感、幸福感 , 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
本院审查发现 , 本案发生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新开盘小区面临业主集中装修等特殊情况 , 相关职能部门对建筑垃圾短驳、外运及物业管理职责等没有明确的规定和公开告示 , 导致物业公司擅自将垃圾短驳等业务转包给社会人员 , 为社会非法人员实施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二是相关职能部门对市民举报热线、“物业服务直通车”等平台反映出的业主在装修之初就举报小区存在“敲墙党”等问题 , 思想上不够重视 , 处置不及时 , 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沟通、协调和处理矛盾纠纷 , 致“敲墙党”行为进一步发展 , 进而导致本案的发生;三是新开盘小区多为新入住居民、外来务工人员聚集、社区事务繁多 , 容易产生矛盾纠纷 , 相关职能部门对矛盾比较集中的新开盘小区缺乏有效管理 。
为推进社会治理 , 防止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 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条之规定 , 作为社区综合治理的责任单位 , 现对你单位提出如下建议:
1、落实辖区内房屋行政管理责任 , 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 对矛盾比较集中的新开盘小区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 , 对建筑垃圾短驳、外运做出明确规定 , 并向小区业主公开告示 ,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 防止演变成违法犯罪现象 。
2、强化对辖区内住宅小区的综合管理工作 , 对市民举报热线、“物业服务直通车”等平台反映较为集中的社区管理、物业管理问题要指定专人及时处理 , 对发现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
3、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在辖区内加强政策和法律宣传 , 提高发现问题的敏感度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 并就本案的处理情况向小区业主进行通报 , 消除涉恶犯罪集团对社区造成的不良影响 , 营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