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检察|上海市检察机关2019年度优秀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二( 二 )


综上所述 , 你部作为央行电票系统的接入行 , 本应严格履行接入审核义务 , 确保接入银行客户的真实性 , 但你部却未能严格执行央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的明确规定 , 未能把好央行电票系统的入口关 , 存在重大过失 。 你部应当深刻汲取本次教训 , 对其他银行向你行申请签订的代理接入协议 , 应严格执行央行规定 , 及时堵漏建制 , 切实完善风险防控措施 。
二、建议采取的措施
为防范金融风险、规范行业行为 , 避免再次发生类似金融事件 ,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第三条、第十一条的规定 , 特向你部提出如下建议:
1.严格执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的明确规定 。 对于向你部申请签订代理接入协议的其他银行 , 应严格执行面签制度 , 杜绝所谓“简化操作” , 并当面核实客户银行的业务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 必要时可采取电话、上门核实等方式确保客户银行的真实性 。 同时 , 你部应实施“每户一档”制度 , 及时将业务材料归档 , 避免重复、交叉使用复印材料行为的发生 。
2.加强你部工作人员的管理 。 对违反操作规程、办理代理接入业务的你部工作人员 , 予以严肃处理 。 同时 , 加强你部工作人员的风险防范培训工作 , 对于向你部申请签订的代理接入协议 , 务必加强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心 , 切实把好央行电票系统的入口关 , 避免规定的审查过程因实践中的随意简化而流于形式 。
相关落实情况请在收到后两个月内书面回复本院 。
2019年10月22日
回函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
地址:上海市**路***号
邮编:******
联系人:**
电话:021-********
抄送: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营业部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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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接入机构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 , 应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负审核责任 , 并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 , 与客户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 ,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客户名称、账号、组织机构代码和业务主体类别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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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接入机构应对通过其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客户的电子签名真实性负审核责任 。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组应对接入机构的身份真实性和电子签名真实性负审核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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