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检察|上海市检察机关2019年度优秀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二

:原题为_上海检察|上海市检察机关2019年度优秀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二。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检 察 建 议 书
沪检一分二部建【2019】3号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营业部郑州分部:
由我院提起公诉的崔艳、逯国强等6人票据诈骗案 , 已由上海市**人民法院判决 。 经依法审理查明:2016年3月 , 崔艳、逯国强、张珏以帮助他人融资等为名 , 经预谋后通过假冒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焦作中旅银行”)的方式接入中国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下称“央行电票系统”) , 并以焦作中旅银行名义对事先串通好的企业所开具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下称“电子汇票”)进行虚假承兑 , 再转贴现给其他银行 , 从而骗取转贴现资金 。
2016年6月至7月间 , 崔艳、逯国强、张珏等人指使马志彦伪造焦作中旅银行证明文件等材料 , 假冒焦作中旅银行名义与你部签订代理接入协议;随后 , 崔艳、张珏、马志彦等人伙同胡博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开发区支行(下称“工行廊坊支行”)提交了伪造的焦作中旅银行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等证明文件 , 并由李桂立假冒焦作中旅银行法定代表人骗过开户行上门核查 , 成功在工行廊坊支行开设存量同业银行结算账户(下称“同业账户”)并开通电子票据代理接口 。
2016年7月25日至28日 , 崔艳、张珏、胡博、周灏等人在河北省廊坊市七修酒店内 , 接入央行电票系统后 , 在明知无真实交易关系的情况下 , 通过黄浦腾、胡博各自名下或控制的关联企业之间签发无资金保证的电子汇票 , 再以焦作中旅银行名义进行虚假承兑、贴现 , 开具了40份共计金额人民币20亿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电子汇票 。 之后 , 崔艳、张珏等人通过票据中介找到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及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转贴现 , 扣除相关手续费后 , 骗得转贴现资金共计19.31亿余元 。
本院认为 , 本案作为全国范围内第一起电票系统票据诈骗案 , 造成被害银行近20亿元的特别重大损失 , 后果严重 , 教训惨痛 , 同时也暴露出相关银行金融机构风险防范方面存在的问题 , 具有典型意义和教育警示价值 。
一、主要存在的问题
本案中 , 犯罪分子崔艳等人假冒焦作中旅银行名义 , 并通过你部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代理接入协议 , 从而接入央行电票系统 , 最终骗得巨额转贴现资金 。 在案证据反映:犯罪分子逯国强等人曾向你部申请签订代理接入协议 , 因逯国强曾在焦作中旅银行工作 , 并与你部有业务往来 。 你部工作人员遂“简化操作” , 在未核实对方工作证件、也未要求对方提供法定材料的情况下 , 就与对方直接签订了接入央行电票系统所必须的代理接入协议 。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9年10月16日发布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接入机构提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 , 应对客户基本信息的真实性负审核责任 , 并依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 , 与客户签订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 ,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客户基本信息包括客户名称、账号、组织机构代码和业务主体类别等信息 。 ” 第十八条规定:“接入机构应对通过其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客户的电子签名真实性负审核责任 。 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运营组应对接入机构的身份真实性和电子签名真实性负审核责任 。 ”你部本应对客户的业务资料(包括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进行审核 , 确保接入央行电票系统的客户真实性 。 而你部工作人员却以“简化操作”的方式来进行变通 , 并将焦作中旅银行之前办理其他正常业务曾提供过的上述材料复印件“后补”了进去 。 上述做法明显违背了央行关于“审核客户基本信息真实性”的规定 。
此外 , 涉案证据表明:上述代理接入协议 , 系你部工作人员通过快递方式与犯罪分子进行签署 , 并将签署完毕的代理接入协议寄至犯罪分子所在的兰州某地址 , 而并非焦作中旅银行的注册地址或经营地址 。 你部工作人员对于犯罪分子上述明显可疑做法缺乏起码的警惕 , 所谓的“简化操作”也恰为犯罪分子所利用 , 为加盖虚假公章等犯罪行为提供了作案便利 , 致使犯罪分子接入央行电票系统 , 进而骗取被害银行近20亿元转贴现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