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农村宅基地不只本村村民可用,户口对宅基地使用权有重要影响?
宅基地的使用主体不一定是本村村民
宅基地对我们每个人来说都不陌生 , 用一句话概括就是农民在村里盖房占的土地就叫宅基地 。 但这并不是说农民盖房想在哪里盖房 , 哪里的土地就自动变成宅基地 。 宅基地的取得有严格的程序和条件 , 只有两者同时具备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 宅基地的种类大致分为三类 , 即已经建设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地上覆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 。 说的通俗一点就是 , 第一种是现在有人居住的房子所占的土地 , 第二种是破旧老宅所在的土地 , 第三种是通过审批将来要修建房屋的土地 。
宅基地的使用主体一定是本村村民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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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的使用主体是本村村民 , 不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不能取得宅基地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 。 形成这种观念的原因主要是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和无期限性 。 这种福利主要表现在农民能够廉价取得宅基地 , 获取基本的生活条件 , 从而享有的最低限度的福利 。 因为提供了无期限的宅基地 , 农村居民享有了基本稳定的居住条件 , 客观上维护了农村生活的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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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 , 宅基地使用权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紧密的联系 。 绝大多数地方 , 申请宅基地的首要条件是本村村民 。 但这并不意味着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就仅限于本村村民 。 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的规定 , 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分为四类:第一种是本集体成员;第二种是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的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第三种是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 , 但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第四种是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 , 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 , 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 , 但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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