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饮料喝完再付款构成盗窃”于理于法都说不通

:原题为_东方网|“饮料喝完再付款构成盗窃”于理于法都说不通。
近日 , 某短视频平台有这样一则新闻引起了网友的关注 。 一位母亲带着孩子在超市购物时 , 因孩子口渴难耐 , 母亲便随手从货架上拿了一瓶饮料 , 先打开给孩子喝了几口 。 在她看来 , 这似乎是一件再正常不过的小事儿 。 然而 , 却在结账时与超市老板产生了纠纷 。 当时 , 这位母亲拿着打开的饮料瓶到柜台扫码 , 但超市老板却拒绝结账 。 他认为 , 在没有付款结账的情况下 , 提前喝了饮料属于盗窃 , 并要求她10倍赔偿 。 (11月13日《北京青年报》)
在超市购物 , 通常情况下的确该“先付款再吃喝” , 这既是超市行业的普遍规则 , 也是消费者大多认可的行为规范 。 但是 , 对于出现新闻中“孩子口渴难耐 , 提前喝了饮料”之类的特殊情况 , 可能每个超市的处理方式会各不相同 。 特殊情况需要特殊处理 。 在这方面 , 不少超市都有自己的规则或处理预案 , 如消费者不小心损害了贵重物品 , 要么让消费者买走 , 要么让消费者给予商品定价内的适当赔偿 , 基本上不会让消费者进行数倍的“赔偿” 。
【东方网|“饮料喝完再付款构成盗窃”于理于法都说不通】可见 , “孩子口渴难耐 , 提前喝了饮料” , 让消费者10倍“赔偿” , 不管是超市的规则 , 还是处理预案 , 这样的规则或预案 , 本身就不合理 , 也不会得到消费者的普遍认同 。 道理很简单 , 假如这位母亲进行了10倍“赔偿” , 也就等于承认了自己和孩子的盗窃行为 。 诚然 , 这位母亲在对待孩子“口渴难耐”的事情上处理不当 , 或存在过错 , 但给孩子喝了之后 , 没有藏匿饮料 , 也没有离开超市 , 而是主动到收银台结账 , 这又怎么成了盗窃?
根据刑法中关于盗窃罪的相关规定 , 构成盗窃罪必须满足犯罪构成要件 , 即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 。 比如主观方面 , 表现为直接故意 , 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 在这一要件上 , 这位母亲拿着打开的饮料到柜台扫码 , 从主观上来说 , 并没有逃单的想法 , 也就不存在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 作为超市 , “完全可以人性化沟通 , 下不为例 , 而且超市也没有处罚权” 。 而真正想盗窃饮料 , 正如网友留言称 , “应该是喝完拍拍屁股走人的” 。
律师表示 , 这位母亲的行为 , 也不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盗窃行为条件 , 不存在行政违法行为 。 而根据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 , 顾客进入超市 , 确认商品种类并接受价格 , 从货架上将饮料拿下来的行为是“承诺”的意思表示 , 此时买卖合同已成立 , 但何时履行付款义务 , 并没有明确约定 , 因此难以认为这位母亲的行为构成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 其具备履行合同能力 , 也有支付合同款项的表示 , 所以其行为也不构成侵权 。 而反观超市老板的行为 , 以这位母亲存在盗窃行为为威胁 , 向其索取“赔偿” , 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行为 。
综上所述 , “超市饮料喝完再付款构成盗窃”于理于法都说不通 。 对这位母亲而言 , 完全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同时也可能让超市老板受到应有惩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