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老总骗贷6701万,二审缘何“只”判4年?( 二 )
2012年10月16日 , 吴良平以凯翔公司名义与该公司职工吴某2签订《凯翔花园A区二期外墙条砖工程承包合同》《凯翔花园A区二期围墙栏杆制作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等虚假合同 , 与余养栋签订虚假的《凯翔花园A区中心景观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塑钢门窗工程合同书》等虚假合同 。 吴良平使用上述虚假合同向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3000万元 , 贷款期限两年 。 凯翔公司申请该笔贷款时 , 向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时值2863.38万元的凯翔花园A区Ⅱ期的商业用地和A8和A13号楼房产建筑物(在建工程)作抵押 。 该贷款到期后 , 凯翔公司无力偿还 。
2011年12月至2013年7月 , 吴良平为解决凯翔公司资金不足 , 公司无法正常运转的状况 , 有偿借用王某2、庞某2、王某1等33人的身份信息 , 使用这些个人的身份信息签订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 向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商品房按揭贷款共计1701万元 。 至2018年10月21日 , 33户中已有16户认购了以其本人名义按揭购买贷款的商品房 , 尚有17户商品房无人认购 , 共计898.47048万元贷款资金未能偿还 。
原审法院认为 , 被告人吴良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 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49万元 , 情节严重 , 其行为构成行贿罪;以签订虚假合同等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 , 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 。 判决:被告人吴良平犯行贿罪 ,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 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吴良平犯骗取贷款罪 , 免予刑事处罚 。
不过 , 一审判决后 ,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 吴良平亦提出上诉 。 最终 ,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吴良平有期徒刑四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