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检察|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一批指导性案例( 四 )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受理情况 。 2016年12月27日 , 丙公司、丁公司以樊城区人民法院明显超标的额查封为由 , 向樊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 该院予以受理审查 。
审查核实 。 樊城区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线索依法进行调查核实 。 询问了申请人丙公司;前往樊城区人民法院查阅了审判与执行案卷 , 收集相关法律文书、价格鉴定报告与其他书证;实地前往被查封楼盘进行现场勘查 。 经审查核实发现 , 相关裁判文书确定的债务总额为5974万元 , 且甲小贷公司、乙公司申请查封的标的额仅为6671万元 , 而执行法院实际查封的房产价值为1.21亿元 , 存在明显超标的额查封的问题 。
监督意见 。 樊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 , 樊城区人民法院查封的210套房产价值为1.21亿元 , 查封财产价值明显超出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债务数额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 , 存在明显超标的额查封被执行人财产的违法行为 。 2017年3月20日 , 樊城区人民检察院向樊城区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 , 建议对超标的额查封的违法行为予以纠正 。
监督结果 。 收到检察建议书后 , 樊城区人民法院认定本案确系超标的额查封 , 于2017年4月17日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 通知某县住房保障管理局解除对被执行人先期查封的210套商品房中109套的查封 。 解封后 , 丙公司得以顺利出售商品房 , 回收售楼款 , 改善资金困境 , 并及时发放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 积极协商偿还本案剩余债务 。
【指导意义】
1.纠正明显超标的额的违法查封行为 , 消除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 。 执行程序的适度原则要求对执行措施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 执行目的与执行手段之间的基本平衡 。 纠正明显超标的额的违法查封行为 , 对于盘活企业资产 , 激发企业活力 , 特别是保障民营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十分重要 。
2.办理明显超标的额查封的民事监督案件 , 应当围绕保全范围和标的物价值进行审查 。 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执行措施的违法使用 , 将限制企业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 , 降低市场主体创造社会财富的活力 。 因此 , 在认定是否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时 , 不仅需要查明主债权、利息、违约金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 还要结合查封财产是否为可分物、财产上是否设定其他影响债权实现的权利负担等因素予以综合考虑 。 做到监督有据 , 准确有效 。
3.诉讼保全措施延续到执行程序后 , 检察机关应按执行监督程序进行审查 。 诉讼保全发生于裁判生效前的审判活动 , 目的是保障生效裁判的履行 。 裁判生效后即转入强制执行程序 。 对于明显超标的额查封的财产 , 应依法提出执行检察建议 , 监督执行法院纠正错误执行行为 。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福建甲光电公司、福建乙科技公司与福建丁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和解案
(检例第80号)
【关键词】
企业债务纠纷不影响审判违法监督多元化解机制检察调处
【要旨】
检察机关办理民事监督案件 , 在不影响审判违法监督的前提下 , 可以引导当事人和解 , 但必须尊重当事人意愿 , 遵循意思自治与合法原则 , 在查清事实、厘清责任的基础上 , 依法促成和解 , 减轻当事人诉累 , 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
【基本案情】
福州软件园兴建于1999年3月 , 是福建省迄今为止规模最大的软件产业园区 。 2007年 , 福建甲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福建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等进驻软件园 , 购买园区土地建设自有研发楼 。 为提升园区服务质量 , 2011年1月28日 , 福州丙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福建丁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作为物业服务中标单位 , 中标价为1.3元/平方米/月 。 2011年3月28日 , 丙公司与丁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 甲公司、乙公司等多家公司认为 , 其自建园区相对独立封闭 , 未得到物业服务 , 且自身未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 因此拒绝交纳物业费 , 引发纠纷 。 丁公司于2013年10月向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 , 请求甲公司、乙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及违约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