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检察|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一批指导性案例( 三 )


监督结果 。 2017年11月28日 , 尧都区人民检察院向尧都区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 建议该院依法纠正违法执行行为 。 尧都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 , 于2017年12月8日将执行裁定书送达当事人 , 并撤销了将张某奎、某牧业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 。
【指导意义】
1.规范适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 , 对于保证执行程序的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以信用惩戒的方式约束被执行人 , 提高了执行活动的质量和效率 , 对于破解“执行难”起到了重要作用 。 在维护申请执行人利益的同时 , 执行的谦抑原则要求尽可能避免对被执行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
2.检察机关应积极履行监督职能 , 确保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规范运行 。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的规范运行 , 对于建立诚实守信、依法履约的良好社会风气意义重大 。 但该项制度应当依法运用 , 否则将降低被执行人的社会信誉度 , 给其社会生活、商业经营等带来不便 。 执行法院查封、冻结的财产足以清偿债务的 , 将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不妥当的 , 检察机关应对违法执行行为予以监督 , 切实维护企业或个人合法权益 。
3.检察机关应加强对执行法律文书送达的监督 , 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 。 执行法院在作出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裁定后 , 应当依法送达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 执行法院未送达当事人 , 既损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 亦损害了司法权威 。 检察机关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应注意审查相关诉讼文书送达的合法性 , 对执行法院送达违法的行为及时提出检察建议 , 监督执行法院予以纠正 , 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
【相关规定】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南漳县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被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执行监督案
(检例第79号)
【关键词】
诉讼保全超标的额查封依法保护企业资产安全审判程序违法监督
【要旨】
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应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的债务相当 , 不得明显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 检察机关对于明显超标的额查封的违法行为 , 应提出检察建议 , 督促执行法院予以纠正 , 以保护民营企业产权 , 优化营商环境 。
【基本案情】
2015年5月26日 , 襄阳市甲小额贷款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小贷公司)、襄阳市乙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向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请求判令南漳县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南漳县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洪某生偿还借款5589万元及利息 , 并申请对价值6671万元的房产进行保全 。 同日 , 樊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并作出财产保全裁定 , 查封丙公司、丁公司及洪某生的房产共计210套 。 丙公司认为查封明显超出标的额 , 于2015年6月提出异议 , 但樊城区人民法院未书面回复 。
2015年7月至2016年10月期间 , 樊城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双方的多起借款纠纷作出民事判决 , 判令丙公司、丁公司、洪某生偿还乙公司、甲小贷公司借款合计5536.2万元及利息约438万元 。 在本案执行阶段 , 丙公司向执行法院提出房产评估申请 , 经执行法院同意 , 由丙公司委托鉴定机构进行评估 , 评估结果为查封的房产市场价值为1.21亿元 。 丙公司提出执行异议 , 但樊城区人民法院审查后认定 , 丙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依据不充分 , 且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 , 故不予支持 。 由于丙公司已建成的210套商品房均被执行法院查封 , 无法正常销售 , 企业资金断流 , 经营陷入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