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检察|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批指导性案例( 五 )


杨周武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受贿案
(检例第8号)
【关键词】
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受贿罪因果关系数罪并罚
【要旨】
本案要旨有两点:一是渎职犯罪因果关系的认定 。 如果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没有认真履行其监管职责 , 从而未能有效防止危害结果发生 , 那么 , 这些对危害结果具有“原因力”的渎职行为 , 应认定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 二是渎职犯罪同时受贿的处罚原则 。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 , 同时构成受贿罪的 , 除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有特别规定的外 , 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
【相关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 第三百九十九条 , 第三百八十五条 , 第六十九条 。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周武 , 男 , 1958年出生 , 原系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同乐派出所所长 。
犯罪事实如下:
一、玩忽职守罪
1999年7月9日 , 王静(另案处理)经营的深圳市龙岗区舞王歌舞厅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 , 经营地址在龙岗区龙平路 。 2006年该歌舞厅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 2007年9月8日 , 王静未经相关部门审批 , 在龙岗街道龙东社区三和村经营舞王俱乐部 , 辖区派出所为同乐派出所 。 被告人杨周武自2001年10月开始担任同乐派出所所长 。 开业前几天 , 王静为取得同乐派出所对舞王俱乐部的关照 , 在杨周武之妻何晓初经营的川香酒家宴请了被告人杨周武等人 。 此后 , 同乐派出所三和责任区民警在对舞王俱乐部采集信息建档和日常检查中 , 发现王静无法提供消防许可证、娱乐经营许可证等必需证件 , 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上的名称和地址与实际不符 , 且已过有效期 。 杨周武得知情况后没有督促责任区民警依法及时取缔舞王俱乐部 。 责任区民警还发现舞王俱乐部经营过程中存在超时超员、涉黄涉毒、未配备专业保安人员、发生多起治安案件等治安隐患 , 杨周武既没有依法责令舞王俱乐部停业整顿 , 也没有责令责任区民警跟踪监督舞王俱乐部进行整改 。
2008年3月 , 根据龙岗区“扫雷”行动的安排和部署 , 同乐派出所成立“扫雷”专项行动小组 , 杨周武担任组长 。 有关部门将舞王俱乐部存在治安隐患和消防隐患等于2008年3月12日通报同乐派出所 , 但杨周武没有督促责任区民警跟踪落实整改措施 , 导致舞王俱乐部的安全隐患没有得到及时排除 。
2008年6月至8月期间 , 广东省公安厅组织开展“百日信息会战” , 杨周武没有督促责任区民警如实上报舞王俱乐部无证无照经营 , 没有对舞王俱乐部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 舞王俱乐部未依照《消防法》、《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等规定要求取得消防验收许可 , 未通过申报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 擅自开业、违法经营 , 营业期间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 导致2008年9月20日晚发生特大火灾 , 造成44人死亡、64人受伤的严重后果 。 在这起特大消防事故中 , 杨周武及其他有关单位的人员负有重要责任 。
二、徇私枉法罪
2008年8月12日凌晨 , 江军、汪春蓉、赵志高等人在舞王俱乐部消费后乘坐电梯离开时与同时乘坐电梯的另外几名顾客发生口角 , 舞王俱乐部的保安员前来劝阻 。 争执过程中 , 舞王俱乐部的保安员易承桂及员工罗贤涛等五人与江军等人在舞王俱乐部一楼发生打斗 , 致江军受轻伤、汪春蓉、赵志高受轻微伤 。 杨周武指示以涉嫌故意伤害对舞王俱乐部罗贤涛、易承桂等五人立案侦查 。 次日 , 同乐派出所依法对涉案人员刑事拘留 。 案发后 , 舞王俱乐部负责人王静多次打电话给杨周武 , 并通过杨周武之妻何晓初帮忙请求调解 , 要求使其员工免受刑事处罚 。 王静并为此在龙岗中心城邮政局停车场处送给何晓初人民币3万元 。 何晓初收到钱后发短信告诉杨周武 。 杨周武明知该案不属于可以调解处理的案件 , 仍答应帮忙 , 并指派不是本案承办民警的刘力飚负责协调调解工作 , 于2008年9月6日促成双方以赔偿人民币11万元达成和解 。 杨周武随即安排办案民警将案件作调解结案 。 舞王俱乐部有关人员于9月7日被解除刑事拘留 , 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