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热议|如何看待个人破产制度背后的道德风险( 二 )


【债务|热议|如何看待个人破产制度背后的道德风险】再次 , 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后 , 进入个人破产程序的债务人一旦被发现存在失信行为 , 将面临民事、行政、刑事等的惩罚 , 失信人将很难获得正常的商业机会 , 如很难接受正规金融机构的服务 , 很难找到商业伙伴等等 。
因此 , 个人破产制度的试点 , 并非为老赖提供方便之门 , 而是抬高了老赖的失信成本 , 提高了对老赖的惩罚能力 。
当然 , 个人破产制度最为积极的作用是 , 为个人提供了制度化的试错容错制度 , 为“诚信而不幸”的人提供了东山再起的制度场景 , 不仅有助于鼓励创新创业 , 激发个人参与经济社会的内生活力 , 而且有助于完善社会征信体系 , 降低整个经济社会的运行成本和交易成本 , 为市场的自律自治和社会的私力自救互助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 同时 , 个人破产制度的试点和不断完善 , 有利于助推我国由人情化的人格社会向非人格化的信用社会加速转型 , 使商业的归商业 , 道德的归道德 , 法律的归法律 , 进而从微观上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提供有效保障 , 并更好地发挥政府的作用 , 进而真正有效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 。
总之 , 当前我国正式进入了以内循环为主、内外循环相互促进的高质量发展阶段 , 创新创业等将会如百花齐放一样遍地开花 , 经济社会整体性的风险水平和风险偏好会升高 , 个人破产制度的试点、完善和推广 , 无疑将有助于提高我国经济社会整体性的风险管控能力和风险可承载能力 。
刘晓忠(财经评论人)编辑 陈莉 校对 李项玲
试点个人破产制度应把防道德风险放在首位

为避免试点个人破产制度走形变样 , 当务之急是建立好防范个人破产制度试点的事前、事中、事后防道德风险的制度体系 , 让这些制度体系能真正发挥好个人破产的甄别功能 , 将一切不符合个人破产法定条件的债务人有效挡在破产大门之外 。
试点个人破产制度意义重大 , 它是对我国破产法短板的有效弥补 , 能促进我国破产法在体制机制上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 有利于堵塞破产领域漏洞;同时 , 深圳试点具有积极示范意义 , 既可为个体工商户超过120万户、占全国商事主体总数近4成的深圳创业者提供有效法律保护 , 也可为制定全国范围内的个人破产制度提供有效蓝本 。 尤其重要的是 , 试点个人破产法可真正让一些“诚信而不幸”的人得到债务豁免机会并提供重新创业的可能 , 有利于重新整合社会资源 , 这对确保我国当前社会稳定、促进经济高质量增长都将起到重要作用 。
就目前而言 , 试点个人破产制度条件相当成熟 , 因为国内已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社会征信体系 , 央行征信体系以及央行批准的其他社会征信机构的信用体系基本覆盖了中国百分之八十以上的个人信用状况 , 为试点个人破产制度营造了有利的条件;而且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不断深化 , 也需要个人破产制度的适时跟进 。 由此 , 并不能因为少数人“赖债”行为而阻止这部有利于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出台 。
但是 , 深圳试点个人破产制度能否顺利推进以及能否达到预期的社会效果 , 关键要看试点个人破产制度的相关“法定条款”是否能够严格把控住 , 比如除自己主观恶意之外的其他原因 , 比如融资失败、资金链断裂或遭受诈骗等等 , 导致债台高筑、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不抵债等 , 因为这是个人破产法实施的核心所在 , 也是把握是否可实施个人破产的重要事实依据 , 直接关系到试点个人破产法的成败 。
为此 , 为避免试点个人破产制度走形变样 , 当务之急是建立好防范个人破产制度试点的事前、事中、事后防道德风险的制度体系 , 让这些制度体系能真正发挥好个人破产的甄别功能 , 将一切不符合个人破产法定条件的债务人有效挡在破产大门之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