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热议|如何看待个人破产制度背后的道德风险
我国个人破产制度已首先在深圳破冰 。 11月9日最高法印发《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 , 要求深圳率先试行自然人破产制度 , 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司法实施协调保障机制 。 就在今年不久之前的8月26日 ,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经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 , 成为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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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抬高了老赖的失信成本
个人破产制度的试点 , 并非为老赖提供方便之门 , 而是抬高了老赖的失信成本 , 提高了对老赖的惩罚能力 。个人破产制度历时十余年 , 终于露出了尖尖角 。 最高法印发《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 , 要求深圳率先试行自然人破产制度 , 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司法实施协调保障机制 。
深圳准备试行的自然人破产制度 , 为完善我国破产法体系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 当前我国的破产法只有企业破产法 , 对个人破产部分尽管2006年制定新破产法时曾写入过 , 但最终因为种种原因剔除了 , 导致个人可能面临的破产现象没有相应的法律约束 , 因而被业界称为是“半部破产法” 。
鉴于国内社会征信系统尚有待完善 , 且老赖问题较为突出 , 部分舆论对个人破产制度的试点是否会为恶意逃债打开方便之门存在担忧 。 这种担忧有一定道理 , 但却是对个人破产制度的一种理解偏差 。
从概念上讲 , 个人破产制度是指自然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 , 通过法定程序宣告该自然人破产 , 将其剩余资产公平分配给债权人 , 对未得到清偿债权 , 免除该自然人继续清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 。 个人破产制度规范的是“诚信而不幸”债务人的债权债务问题 , 且其制度的出台对恶意逃债行为的债务人本身具有辨识、筛查等效用 , 对具体的恶意逃债行为等则主要靠刑法等进行规范和威慑 , 因此搭建个人破产制度 , 本身具有对恶意逃债行为的系统性惩罚 , 即基于理论和实践上 , 个人破产法都不会自发导致道德风险 , 且恶意逃债行为并不是道德风险问题 , 而是侵占和非法占有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刑事犯罪现象 。
现实中出现的老赖 , 恰源自个人破产制度的缺位 。 顾名思义 , 老赖在严格的法律定义上是具有恶意逃债行为的债务人 , 即债权人明知道老赖具有偿还能力 , 恶意逃债者也知道债权人知道其具有偿付能力 , 但在缺乏个人破产制度的场景下 , 债权人拿其没办法 , 很难有效管束恶意逃债者的非法侵占行为 , 因为老赖有意将资产进行了复杂的隐匿操作 , 给执法带来了难度 , 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打赢了官司要不回钱 。
个人破产制度的试点 , 无疑将有助于让老赖现形 。 首先 , 一旦碰到老赖 , 债权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向司法部门提请对债务人进行个人破产诉讼 , 一旦得到司法部门受理和支持 , 老赖将会进入个人破产程序 , 对其剩余资产除满足基本生活费用和生存保障外进行清算 , 并对债务人进行高消费等限制 。 这期间一旦债务人具有隐匿财产行为 , 可能就不再是“赖”的问题 , 而很容易触犯刑法 , 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 即非法侵占债权人财产 。 这意味着个人破产制度本身对老赖具有事先防范的作用;同时 , 也有效地厘清了债务人的不同法律权责 , 即一旦发现隐匿资产就可能不再是民事商事纠纷 , 而可能是刑事行为 , 进而对债务人隐匿资产具有了更强的威慑效用 。
其次 , 个人破产制度的试点 , 有助于对自然人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事中监管和事后民事/刑事追责 。 个人破产制度对债务人的债务豁免并不是无条件的 , 而是有条件的 , 除了留下必要的基本生活费用外剩余资产要用于清算外 , 还会有5~7年的豁免观察期 , 在豁免观察期 , 债务人发现的任何资产和获取的收入 , 剔除其基本生活费用外还需要不断还债 , 直到豁免观察期到期才能最终豁免剩余的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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