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网|林郑月娥:有关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是合宪、合法、合理的安排
:原题为_环球网|林郑月娥:有关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是合宪、合法、合理的安排。
【环球网报道】林郑月娥11月11日下午联同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资深大律师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曾国卫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作出的决定会见传媒 ,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就此发布新闻公报 。
以下是林郑月娥的开场发言:
行政长官:各位传媒朋友、各位香港市民 ,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今日闭幕的第二十三次会议 , 经过审议后作出了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的决定 。 我现在联同律政司司长和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向大家介绍这个决定的内容、这件事件的背景和特区政府须跟进的工作 。
首先 , 我必须在此重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 , 而全国人大常委会是这个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 , 它有权解释《基本法》和监督《基本法》的实施 , 亦有权对《基本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宪制性问题依法作出处理 , 而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具有法律效力 。
今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处理的问题 , 是第六届立法会议员在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早前在今年八月十一日决定延长了的第六届立法会的延任资格 。 这是一个非常特殊的情况 , 特区政府不能够自行决定 , 必须要从宪制层面上加以解决 。
要了解我们现时出现了的宪制性问题 , 我们须先掌握《基本法》对于立法会议员的要求、这个要求的内涵和我们现时面对的一个具体情况 。
《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是明确要求立法会议员 , 当然亦包括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会成员和各级法院的法官 , 我们在就职时必须要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 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大家都会记得 , 四年前第六届立法会议员上任时出现了一个“宣誓风波” , 导致全国人大常委会须根据《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一)条的规定 , 对第一百零四条作出《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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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二0一六年十一月七日关于《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解释》 , 针对宣誓后出任所列的公职──在今次的个案就是立法会议员──是有以下明确规定:
(一)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 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既是宣誓必须包含的法定内容 , 也是参选或者出任该条所列公职的法定要求和条件;
【环球网|林郑月娥:有关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是合宪、合法、合理的安排】(二)宣誓是该条所列公职人员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出的法律承诺 , 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 宣誓人在宣誓之后从事违反誓言行为的 , 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对于每一位曾经在二0一六年宣誓就任的第六届立法会议员 , 这个具法律约束力的宣誓仍然有效 。
我们面对的特殊情况就是 , 鉴于新冠肺炎疫情严峻 , 特区政府于七月三十一日宣布 ,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市民健康 , 并确保选举在公开、公平的情况下进行 ,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决定把二0二0年立法会换届选举押后一年举行 。 为了解决第七届立法会选举押后一年而令立法机关出现空缺的问题 ,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八月十一日作出决定:第六届立法会“继续履行职责 , 不少于一年 , 直至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七届立法会任期开始为止” 。 大家要留意的是 , 全国人大常委会当时在八月十一日的决定 , 处理的是第六届立法会的继续运作 , 并没有触及到第六届立法会议员的“去留” 。
另一个具体情况就是四名第六届立法会议员 , 即包括杨岳桥、郭家麒、郭荣铿、梁继昌 , 他们四人早前报名参加原定于九月六日举行的二0二0年立法会换届选举 , 在提名期结束前(七月三十日)被选举主任裁定提名无效 , 因此失去参选第七届立法会选举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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