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互联网平台强迫商家“二选一”,将被认定“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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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 , 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或以不公平低价购买商品 , 无正当理由低于成本价销售商品 , 无正当理由搭售……今后 , 这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 均将被认定为“垄断” 。 由市场监管总局起草的《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 , 从今天开始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征求意见将一直持续至11月30日 。
因与某外卖平台发生“摩擦” , 一餐饮店被该外卖平台直接“封杀” 。 原来 , 这家餐饮小店先加入了某外卖平台 , 之后又入驻了另外一家外卖平台 。 没过多久 , 早先加盟的外卖平台就将这家餐饮店强行下线 , 宣称只能与之签署“独家协议” 。
像这样“二选一”的情况并非个案 。 随着互联网电商竞争日趋白热化 , 一些电商平台强迫商家必须“二选一”站队 , 以此排挤其他电商平台 , 打压竞争对手 , 垄断品牌的同时 , 也剥夺了消费者自由选择平台的权利 。
此次由市场监管总局起草的征求意见稿列举了诸多垄断行为 。 例如 ,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 , 如果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 , 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无正当理由对交易相对人进行限定交易;无正当理由实施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 , 这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 均将被认为是可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
【北京日报|互联网平台强迫商家“二选一”,将被认定“垄断”】对于“歧视外地平台经营者”的行为 , 征求意见稿提出 ,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 如对外地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设定歧视性标准、实行歧视性政策 , 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的行政许可、备案 , 或者通过软件、互联网设置屏蔽等手段 , 阻碍、限制外地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进入本地市场 , 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 , 排斥或者限制外地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对外地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实行歧视性待遇 , 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等行为 , 均可能构成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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