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游新闻|司法拍卖酒店还工程款5年未果:案外人5次提执行异议被控虚假诉讼( 三 )


上游新闻采访人员发现 , 5人向法院递交的证据材料显示 , 这些证据材料形成于2009年至2011年间 , 均加盖有天峰置业公司的印章 。 5人自称购房人 , 不过他们提交的支付凭证均为“借条”;1536万元“购房款”没有提交银行交易记录 , 每张“借条”均由天峰置业法定代表人舒怡苏的签字确认 。
天峰置业公司股东周德保介绍 , 实际上 , 2009年至2011年间 , 天峰置业公司的财务和公章是由他管理 。 在此期间 , 财务部门和天峰公司账户上从未收到过上述款项 , 也没有与尹光玉等5人签订过房屋买卖合同 。
在法庭上 , 5名原告的代理人仇安德称 , 因天峰公司向尹光玉等5人借了款 , 所以5名原告的购房款均是抵扣借款 。 许红军的借款是分11次进行的 , 最早借款日期为2010年2月2日;莫爱华的借款分9次进行 , 最早借款日期为2009年1月26日;徐华光借款分6次进行 , 最早借款日期为2010年10月10日 。
徐华光在法庭上提到 , 他的钱是向亲戚借的 , 自2009年开始全部以现金形式陆续借给舒怡苏 , 他不清楚具体购买的楼层 , “第三人说 , 到时候房子随机分配调节 。 ”
许红军则提到 , 他的钱是通过融资方式而来 , 天峰公司应该偿还借款及利息或者交付房屋 。
天峰置业最后陈述称 , 向5名原告借款是为了建设涉案房产 。 因为欠银行的钱没有还清公司账户被冻结 , 所以以现金形式支付借款 。
朝阳公司则提出 , 上述证据材料中记载的金额过大 , 没有银行转账凭证及资金往来其他辅助证据进行认证 , 不符合交易习惯 , 不能证实尹光玉等5人是真实的买受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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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常德市中院办公室相关负责人称 , 针对当事人的控告会依法公正办理 。 摄影/上游新闻采访人员 肖鹏
2017年2月23日 , 赫山区法院最终判决:尹光玉等5人与天峰置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 驳回尹光玉等5人的诉讼请求 。
“天峰公司出具的借据、收条、《房屋买卖合同》都不是当时形成的 , 而是房屋被冻结后尹光玉等人为了对抗法院事后伪造的 。 ”天峰置业公司股东周德保说 , 如果法院对上述情形不审查清楚 , 将导致天峰公司又额外背负将近2000万元的债务 , 势必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
10月下旬 , 朝阳公司、周德保等债权人向常德市中院提出控告:舒怡苏、尹光玉等人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伪造证据罪 , 要求法院将尹光玉等人移送公安立案调查 。
“我们提供的材料是实实在在的 , 很早就借了钱的 。 ”11月8日 , 文泽新回应上游新闻采访人员时 , 否认相关借条等证据造假 。
天峰置业法定代表人舒怡苏则回应采访人员称 , “这个事我们是很冤枉很冤枉的 , 我们不差对方的钱 , 但对方涉黑涉恶 , 要把房屋冻结拍卖 。 ”
常德市中院承办法官龚力表示 , 正在对案件审查办理 , 具体情况不便透露 。 常德市中院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 , 针对当事人的控告 , 他们会依法公正办理 。
上游新闻采访人员 肖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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