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游新闻|司法拍卖酒店还工程款5年未果:案外人5次提执行异议被控虚假诉讼( 二 )


▲今年8月14日 , 湖南常德市鼎城区法院作出执行裁定 , 对莫爱华等5位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不予受理 。 摄影/上游新闻采访人员 肖鹏
5次提执行异议 , 4次被驳回
朝阳公司称 , 这几年来 , 尹光玉等5人反复地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程序 。
【上游新闻|司法拍卖酒店还工程款5年未果:案外人5次提执行异议被控虚假诉讼】2016年9月8日 , 尹光玉等5人以其为天峰酒店公寓部分房屋买受人、实际所有人为由 , 向益阳市赫山区法院提起执行异议 , 申请终止对上述房屋的评估、拍卖 。 2016年9月22日 , 益阳市赫山区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 , 以本案涉及房屋未交付尹光玉等5人、尹光玉等5人未实际占有该房屋为由 , 驳回尹光玉等5人的执行异议 。
2016年10月25日 , 尹光玉等5人不服益阳市赫山区法院的民事裁定书 , 向赫山区法院提起执行异议诉讼 。 其中 , 尹光玉的诉讼请求包括:请求解除对其已合法购买的天峰酒店公寓南栋第六层(面积503平方米)房产的查封 , 停止对该房产的执行;判决上述房产归原告所有 。 其他4名案外人也提出了类似诉讼请求 。
2017年2月23日 , 赫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 因涉案房屋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 认定尹光玉等5人与天峰置业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 驳回尹光玉等5人的诉讼请求 。 赫山区法院同日作出一审民事裁定:驳回尹光玉等5人要求解除对天峰酒店公寓查封的起诉 。
5人对一审判决和一审裁定均不服 。 2016年11月 , 尹光玉等5人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 2017年6月1日 ,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和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
朝阳公司代理律师介绍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二款 ,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 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 “尹光玉等5名案外人正是利用了这一法条 , 他们的执行异议如果成立 , 朝阳公司申请的执行将被依法终止;如果不成立 , 也可以有效阻碍执行程序的有效进行 。 ”
2019年5月 , 在案件经湖南省高院指定常德市鼎城区法院执行后 , 朝阳公司等债权人以为可以对天峰公寓酒店顺利执行 , 不过事与愿违 。
2020年8月13日 , 在案涉土地及房屋被常德市鼎城区法院依法拍卖、变卖过程中 , 尹光玉等5人再次向常德市鼎城区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 2020年8月14日 , 常德市鼎城区法院以该执行异议已经益阳市赫山区法院处理为由 , 裁定对尹光玉等5人的异议申请不予受理 。
2020年8月20日 , 尹光玉等5人以常德市鼎城区法院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为由 , 向常德市中院提出执行异议复议申请 。
上游新闻采访人员从常德市中院执行法官龚力处了解到 , 目前该复议申请正在审理过程中 。
采访人员梳理发现 , 自2016年9月起 , 尹光玉等5名案外人针对朝阳公司申请执行的天峰酒店公寓发起的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等司法程序已进入第5轮 。
上游新闻|司法拍卖酒店还工程款5年未果:案外人5次提执行异议被控虚假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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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法定拍卖中的天峰酒店公寓内景 。 摄影/上游新闻采访人员 肖鹏
5名“购房人”疑放贷人 , 被控告伪造借条及购房合同
朝阳公司代理律师介绍 , 依据现有证据 , 有理由怀疑尹光玉等5名案外人并非真正的“购房人” , 真正身份是“吃利息”的放贷者 。
上游新闻采访人员获取的赫山区法院公开审理“尹光玉等5人与朝阳公司及第三人天峰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庭审笔录 , 还原了基本案情 。
庭审笔录显示 , 2016年12月16日 , 赫山区法院对尹光玉、文泽新、徐华光、莫爱华、许红军等5人与被告朝阳公司及第三人天峰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
尹光玉等5人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购房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条》、《收据》等证据材料 , 5人主张向天峰置业公司支付购房款1676万元、已实际支付1536万元购房款 , 且对执行标的物有所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