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大状法务|公司再做解聘决定,还需支付赔偿金?,员工主动离职后


找大状法务|公司再做解聘决定,还需支付赔偿金?,员工主动离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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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状说:员工主动提出离职后就不再给公司提供任何劳动 , 公司后以员工违反公司制度为由再对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 那么 , 这种情况下 , 公司是否还需要支付赔偿金呢?
【案件详情】
2014年10月13日王得福到捷诚公司工作 , 双方签订至2017年10月13日的书面劳动合同 , 岗位为商务助理 , 试用期间基本底薪为1000元+补助1000元+绩效奖金基数500元 , 转正后基本底薪为1500元+补助1000元+绩效奖金基数500元 。
2017年4月6日双方续签劳动合同至2020年4月5日 , 岗位为销售工程师 , 工资为基本底薪为1470元+补助708元+绩效奖金基数472元 。
2019年1月16日王得福向捷诚公司提出辞职并离岗 , 之后王得福再未给捷诚公司提供劳动 。
2019年1月16日后 , 捷诚公司以王得福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 , 向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
2019年4月8日王得福申请仲裁要求:
1、捷诚公司给王得福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2、捷诚公司支付工资、补发绩效提成、经济赔偿金等共计480025.7元仲裁中公司对王得福出具的劳动合同书落款处加盖的公司印章不认可 , 并申请鉴定 。
2019年9月18日该仲裁委裁决:
1、捷诚公司支付王得福工资6671.97元 。
2、捷诚公司给王得福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
3、王得福支付捷诚公司鉴定费1000元;
该裁决书送达后 , 王得福不服诉至一审法院 。
【一审法院】
1、关于绩效工资等 。
在作出判决前 ,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 , 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诉讼中王得福提交的营销管理制度是巴山科技有限公司的管理制度 , 该证据不能证实双方之间对提成工资存在相关约定 , 且王得福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实捷诚公司存在拖欠工资和绩效奖金等事实存在 , 因此王得福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 故对王得福上述主张本院均不予支持 。
2、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
2019年1月16日王得福向捷诚公司提出辞职并离岗 , 捷诚公司不存在违法与王得福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 , 也不符合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 因此对王得福主张要求捷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 本院也不予支持 。
3、关于鉴定费 。
捷诚公司对王得福提供的劳动合同书中公司印章提出异议 , 并申请鉴定 , 结论为该印章印文与捷诚公司提供的样本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 该鉴定产生鉴定费1000元应当有王得福承担 。
王得福自行委托鉴定产生的费用1000元 , 应由王得福自行承担 。 故对王得福主张不支付捷诚公司鉴定费、并有捷诚公司承担其支付的鉴定费的诉讼请求 。 本院也不予支持 。
双方当事人对捷诚公司给王得福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无异议 , 本院予以确认 。
对此王得福不服 , 诉至二审法院 。
【二审法院】
王得福上诉称:
2019年1月11日 , 王得福提出年休假申请 , 公司负责人当日同意 。 1月15日 , 王得福出发前 , 公司又以“要休假就必须主动申请离职”为条件拒绝王得福的休假申请 。 王得福无奈于2019年1月16日提出离职申请 , 并承诺休假期间也会随时配合交接工作 。 工作交接期间 , 捷诚公司无故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 , 向王得福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
本案争议焦点:
一、王得福要求捷诚公司支付绩效工资、销售冠军奖励等费用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
发生劳动争议 ,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 , 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本案中 , 王得福以巴山科技公司制度为依据 , 要求捷诚公司支付绩效工资、销售冠军奖励、销售业绩超额奖、销售经理团队提成、燃油费补贴等费用 , 但王得福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实捷诚公司存在将巴山科技公司管理制度作为该公司规章制度并予以适用执行的情形 , 以及捷诚公司存在拖欠其绩效工资、销售奖金等费用的情形 , 即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