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分配20年前逝者的遗产我家实际发生的情况跟教科书习题似的……
手机不能详答。1.无效。因无代书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2.T.Q.R.S各1/6,M.N.Y.Z各1/12。3.不一定。若分割时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拒绝(P)QRS的请求,则法院会判决(P)QRS无权获得继承(胜诉权已丧失);若分割时自愿给予(P)QRS应继承之份额,则他们可按上述2的比例继承。4.同理要分情况。若不以时效已过为由,则分割情况同2;若以时效进行抗辩,则YZ无法获得应继承份额,而且MN也无法获得,因P先于A死亡,时效已过。故这时按下列比例:TQRS各1/4。
■网友的回复
只谈一下诉讼时效问题。其他不是疑难。 【怎样分配20年前逝者的遗产我家实际发生的情况跟教科书习题似的……】 继承开始以后,假如继承人对如何分割不动产均未表态,一直由其中一位占有,对20年以后,其他继承人是否有权要求分割该不动产遂产生疑问。
焦点在于继承法规定【第八条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假如本问属于继承权纠纷,则受诉讼时效制度约束。
对此,最高院在(民他字第12号)批复中表示“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具体解释为“费翼臣病故后,对属于费翼臣所有的那一份遗产,各继承人都没有表示过放弃继承,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诉争的房屋应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他们之间为此发生之诉讼,可按析产案件处理,并参照财产来源、管理使用及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具体分割。”这个批复中的划线部分是核心内容。是遗产所有权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即转化为继承人财产的“瞬间转化说”的体现。1988《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77条 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延长,均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其精神是和其一脉相承的。这样,可以按照共有物分割提起请求,从而将此类案件划出继承权纠纷范畴,避开诉讼时效的规定(主流观点认为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但是,现在上述177条已经因为与物权法有关冲突被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是不是意味着这种瞬间转化说已经被抛弃了呢?似乎并非如此。
首先物权法【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这一条还是属于“瞬间转化说”体现。是第九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例外之一。
其次,据说177是因为与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冲突而废止(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在人民法院报 2013年02月07日评析(2012)浙湖民终字第307号案件时即做此理解)。在物权法103条与意见177之间往来流转,会发现,这是因为,继承有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人之间可能没有家庭关系,有遗嘱继承的遗产按照103应该视为按份共有。意见177只规定共同共有,即便没有物权法规定,也失之粗糙。意见【88.对于共有财产,部分共有人主张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张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证明财产是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是与177一起废止的,应该也是与103冲突所致。可见,177被废只是其对共有类型的规定与物权法冲突,并不是否定了“遗产共有论”。
实践中,对于问1,还是依照瞬间转化说而来的上述司法解释精神来操作,即将遗产解释为共有财产,避开继承权诉讼时效制度。具体可见上述湖州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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