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修|《商业银行法》拟大修 凸显银行市场化不可逆

_本文原题为 《商业银行法》拟大修 凸显银行市场化不可逆
时值年轻人千军万马报考银行之际 , 《商业银行法》也迎来大修 。 10月16日晚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修法牵头单位 , 发布了《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 。 《商业银行法》虽然2015年做过修改 , 但只是小幅调整 , 此轮修改实为全面修订 , 可与2003年(即银监会从人民银行独立出来那年)的大修并论 。
此次拟修订的内容涉及的方面甚广 , 也可以做不同视角的解读 。 在本人看来 , 其中最大的整体性亮点是在防范金融风险和坚持金融分业经营体制的同时 , 坚持进一步的市场化 。
商业银行虽然是高负债、高风险的机构 , 但说到底还是自负盈亏的市场化企业 , 而且随着银行类型的多样化 , 资本来源也在多元化 。 银行市场化是不可逆转的趋势 。 也只有市场化的银行 , 才能真正有效、灵活地服务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 。
此次修法方案有多项市场化的表现:
一是拓宽商业银行法律规则的适用范围 。 商业银行与中国人民银行这样的中央银行不同 , 也与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这样的政策性银行不同 , 与带有政策性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等亦存在区别 , 其属于较为规范成熟的市场组织形态 。 此次修法意见 , 开篇就完善了商业银行类别 , 扩大了立法调整范围 , 明确了目前在商业银行中最底层的村镇银行的法律地位 , 又为未来出现的新型商业银行预留法律空间 。 此外 , 还明确了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财务公司等非商业银行机构办理商业银行业务的 , 一律适用同样的规定 , 以最大化地按市场规律办事 , 并体现功能监管原则 。
二是完善了市场分类准入机制 , 增加对股东资质和禁入情形的规定 。 商业银行的设立需要监管部门审批 , 但法律通过对股东必须具有的条件和不得具有的情形的规定 , 约束了行政部门的裁量权 , 也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更多预期 。
三是新设了“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专章 , 现行法律只是简单规定银行适用《公司法》 , 但实践尚不够规范 , 很多银行存在老国企的色彩 , 这不适应我国银行不断壮大 , 需要增强自我治理、自我应对市场风险的局面 。 此次修法拟参考国际经验 , 突出董事会的核心作用 , 让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监事会等内部治理结构真正起到规则博弈者和决定者的作用 。
四是银行的市场业务范围得到了拓宽 , 而且当然是更高风险、但收益也会更大的领域拓展 , 包括办理衍生品交易业务、贵金属业务、离岸银行业务 , 代理发行代理兑付各类不在证券交易所发行的债券 ,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以外的其他债券 , 这也包括民营企业发行的债券 。
五是赋予了银行更多的风险自主判定权 。 建议稿删除了借款人原则上需提供担保的规定;修改利率规定 , 允许双方自主约定存贷款利率;确立授信审查尽职免责制度;延长商业银行处置担保物时限要求;删除企业仅能开立一个基本账户的规定 。
当然 , 在把银行“推向”市场的同时 , 也应兼顾银行和其他市场利益主体的关系 。 故建议稿对银行的资本风险管理、客户权益保护均多有规定 , 还充分整合了“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专章 。
换言之 , 保护普通客户在内的广大主体也应该具有市场化意识 , 即认识到银行作为商业企业而不是变相的国家机构延伸的存在 。 一方面 , 对银行的不当行为可以依法投诉、起诉;另一方面 , 也应该具有市场风险 , 做更多的自主判断 , 而不是理所当然地认为银行推介给自己的产品信息就应该是无风险、无问题的 。 例如建议稿规定银行需要以“易于接收、理解的方式 , 全面、准确披露与客户权益保护相关的产品和服务信息以及其他信息” , 这说明了银行的义务 , 也表明客户需要有效接收理解信息 , 而不是随意签下一沓知情同意书 。
【大修|《商业银行法》拟大修 凸显银行市场化不可逆】□缪因知(学者)编辑 陈莉 校对 杨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