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疑惑|加班不给加班费,法院竟然认为合法( 二 )


以笔者所在的江苏省为例 ,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 , 不执行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内容为延时加班1.5倍、休息日加班2倍、法定节假日加班3倍加班工资) 。
2、法定节假日加班各省市规定有所不同 。
江苏、广东、北京、天津、山东、辽宁、安徽、江西、吉林等法定节假日不用支付加班工资 。
上海、湖南等需要支付加班工资 。
有些城市的规定与省里的规定也不一致 , 请注意各地具体规定 。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疑惑|加班不给加班费,法院竟然认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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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哪些人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既然不定时工作制不用支付加班工资 , 可以节省用工成本 , 是不是所有人员都可以适用不定时工作制呢?
并不是 , 法律对适用人员有严格限制 。
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规定 ,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 , 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 , 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 , 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
有些省市对具体人员进行了细化 , 以笔者所在的江苏省为例 , 《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第五条规定 , 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 , 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工时制度 。
不定时工作制适用范围:
(一)国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指企业领导班子成员);
(二)非国有企业中经营管理人员事先约定实行年薪制的;
(三)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职工:
1.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人员;
2.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押运人员;
3.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
4.实行承包经营出租车的驾驶员;
5.非生产性值班人员 。
四、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以上几类人员是不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适用不定时工作制 , 就可以实行了呢?
不是的 ,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要经过审批 。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 ,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 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
以笔者所在的江苏省为例 , 《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 , 企业确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上述工时制度的 , 可以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 经批准后予以实施 。
此外 , 经过审批后 , 并不是此类员工就当然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 具体到某个员工还要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