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国小鲜@基层之治 | 提升城市基层治理能力的路径选择

作者:
杨宏山
【大国小鲜@基层之治 | 提升城市基层治理能力的路径选择】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 , “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 , 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 。 随着社会体制改革的推进 , 在城市基层治理中 , 各类单位的社会服务功能逐渐式微 , 社区已经成为居民生活的主要空间场所 。 城市基层治理有必要将物业企业和业主组织纳入社区治理体系 , 构建社区议事平台 , 完善社区议事机制 , 让共同治理更好地运转起来 。
第一 , 推进社区赋权 , 设置住宅小区议事会 , 提升小区治理的协商民主性 。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 , 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 , 利益格局发生深刻调整 , 公众的权利意识、参与意识显著增强 。 面对社会环境的显著变化 , 社区治理需要推进社区赋权 , 支持住宅小区成立议事会 , 通过民主协商机制制定议事规则 , 在对话和交流中集聚共识 , 形成各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 为此 , 基层治理要将议事能力建设纳入培训计划 , 引导居民制定议事规则 , 提高协商议事能力 。
第二 , 发挥业主委员会的作用 , 构建对物业服务的常态监督和协调机制 。 当前 , 居民对物业服务的投诉较多 , 而业主委员会是监督和协助物业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法定机构 。 提升住宅小区治理能力 , 有必要成立业主委员会 , 将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纳入社区治理体系 。 业主委员会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 , 督促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 协调业主与物业企业、业主与业主之间的关系 , 组织居民参与社区事务 , 提供志愿服务 。
第三 , 建设社区议事平台 , 提升党组织在住宅小区治理中的整合能力 。 住宅小区治理需要坚持党建引领 , 构建“1+2+3”社区议事平台 , 将多方主体纳入进来 , 形成党建引领的常态沟通、协调和议事机制 。 其中 , “1”是指社区党组织;“2”是指物业企业和业主组织;“3”是指社区居委会代表、驻社区单位代表、居民代表 。 依托社区议事平台 , 整合多方力量及资源 , 大力提升社区问题的化解能力 。
第四 , 依托社区议事平台 , 制定共同遵守的社区规约 , 推进规则主导的社区治理 。 城市住宅小区具有多样性 , 除了商品房小区外 , 还有公租房小区、安置房小区、老旧小区等类型 。 不同小区对物业服务的要求具有差异性 , 无法采取统一的标准或模式 。 提升社区共同治理能力 , 需要依托小区议事平台 , 支持居民通过民主协商制定小区规约 。 小区规约需遵循互惠原则 , 确保各方都能从集体行动中受益 。 互惠的规则有利于促进社会合作 , 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尽责”格局 。
第五 , 基于政府与企业合作原则 , 在老旧小区引入物业服务 。 针对老旧小区存在的突出问题 , 各区有必要出台政策 , 通过政府与企业合作的方式 , 在老旧小区引入物业服务 。 在政企合作中 , 政府可制定物业服务的基本内容、收费政策、评价标准和补贴标准 , 通过购买服务、物业联盟、国企兜底等方式 , 将物业企业引入老旧小区 。 在推进中 , 可基于循序渐进原则 , 明确底线标准 , 按照“先尝后买”“先治标后治本”方式 , 引导居民树立物业服务付费的理念 , 实行“先服务后收费”“先分项后综合”“先扶持后自立” , 推动老旧小区从“失管”走向“托管” 。
提升社区共同治理能力 , 既要对社区进行赋权 , 支持社区组织发展 , 也要构建一种横向整合机制 , 动员各方力量参与社区治理 。 在社区治理的多元主体中 , 物业企业根据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 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利益 , 向有关方面反映业主的诉求 , 监督物业企业履行合约 , 并基于共治原则 , 组织社区居民提供志愿性质的公益服务 。 在行动主体数量众多的情况下 , 社区治理需要发挥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作用 , 构建一种整合机制 , 提升社区议事效率 , 引导各方在协商中增进共识 , 制定互惠性规则 , 在规则引导下开展合作行动 。 与权力导向的权威治理相比 , 规则导向的共同治理是一种成本较低、回应性较强的制度安排 。 当然 , 共同治理不是“万能药” , 它也具有自身的局限性 。 对于社区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 , 政府系统仍需提供辅助支持 , 及时化解社区共治失灵的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