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警惕“免费整形模特”陷阱 谨慎使用个人信用贷款( 二 )


此外 , 郑宁提醒 , 犯罪空间虚拟化是受害者维权时可能会遇到的难点 。 与传统诈骗不同 , 网贷诈骗的全程操作均在虚拟空间完成 , 不法分子与受害人不直接见面 , 而是通过聊天软件、电子邮件、电话等进行沟通 。 不法分子的身份具有隐匿性 , 当其得手后会立即销毁网上网下证据 , 使得打击难度较大 。 除此之外 , 犯罪分子通过诱骗受害者去网贷平台贷款后再转入指定账户 , 虽然诈骗犯罪的行为可以认定 , 但是受害者的贷款却是以个人名义获得的 , 如果没有及时进行还款或者处理 , 那么将影响受害者个人征信 , 甚至还要承担法律责任 。
“现实中 , 受害者报警后 , 警方何时能查获犯罪嫌疑人、案件何时能够进入司法程序以及最终何时能审判定罪 , 也都是未知数 。 在法律程序上 , 对诈骗犯罪的法律责任追究 , 尤其是一些涉及面广、涉案金额大的案件 , 司法程序的处理过程相对较长 , 而且被骗的钱能否追回、能追回多少也不得而知 。 ”郑宁说 。
诈骗罪处以刑罚
民事赔偿不可少
利用网贷诈骗的相关主体要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呢?
对此 , 韩英伟说 ,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 , 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 , 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 , 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 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 诈骗公司一旦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成立或者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 , 则以个人犯罪论处 。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 , 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 应予追诉 。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 ,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 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 , 应当负刑事责任 。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 单位犯罪的 , 对单位判处罚金 ,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 , 依照规定 。 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 , 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 , 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 应予追诉 。 ”韩英伟说 。
韩英伟说 ,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 以上两类犯罪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 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 数额较大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对于受害人遭受的财产损失 ,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 ,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 , 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 , 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 , 同时被判处罚金 , 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 , 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 , 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 ”韩英伟说 。
在郑宁看来 , 诈骗公司除了主要承担诈骗罪的法律责任外 , 在诈骗过程中因手段方法不同 , 也可能会涉及其他关联犯罪 , 例如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 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 , 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
打击力度要加大
安全意识须增强
网贷由于受理快、审核简单、钱款到账快等因素给了骗子可乘之机 。
面对此种现象 , 韩英伟建议 , 第一 , 相关网贷平台要加强监管 , 严厉打击非法网贷;第二 , 公民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 甄别各类诈骗网站特点 , 避免陷入诈骗旋涡 。
郑宁则建议 , 一是加大打击惩戒力度 。 现行法律中将网络电信诈骗视为一般诈骗罪 , 根据实际查获违法所得对犯罪分子进行量刑 , 这样缺乏对网络电信诈骗进行打击的针对性 。 对此 , 应完善相应法律法规 , 加大对网络电信诈骗的处罚力度 。 二是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 公众应增强自我防护意识 , 有关部门、相关企业需共同配合 , 从法律政策、监管、行业自律等方面进行规范 , 以此来减少信息泄露事件的发生 。 三是强化经营者责任义务 。 电信运营商不仅应严抓实名办卡 , 严格审查用户身份 , 还应对市场上销售短信群发现象加强管控 。 针对网络上常见的钓鱼链接、虚假广告等问题 , 网络平台应尽到审查义务 , 在源头上阻断虚假信息的传播 , 并通过弹窗、强制提醒等手段提醒用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