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纪检监察报】11部门推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全面落地( 三 )

  “对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案件 , 赔偿义务人缴纳赔偿金后 , 可由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根据国家和本地区相关规定 , 统筹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替代修复 。 ”《意见》提出 , 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的诉讼案件裁判、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的 ,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 ,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对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的情况 , 应当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 在一定期限内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限制等措施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不能仅仅止于‘试行’ , 必须进一步探索如何建立起一套长效制度保障机制 , 推进改革向常态化、制度化转变 。 ”这位负责人指出 , 从明年开始 , 这项制度改革要进入制度初步构建之后的常态化运行阶段 。 他说 , 从国家层面 , 生态环境部将继续联合有关部门 , 通过推动党内专项立法或者进一步修改环境保护法等形式 , 将这项改革成果进一步上升为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