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报|共享单车“肇祸” 责任分担有“门道”

:原题为_工人日报|共享单车“肇祸” 责任分担有“门道”。
共享单车“肇祸” 责任分担有“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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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共享单车骑行人数扩大 , 因共享单车引发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也在不断增加 。 面对共享单车引起的事故 , 使用者往往存在误区 , 要么自认倒霉 , 不追究平台责任;要么推卸责任 , 认为与己无关 。 由于证据难留、关系复杂 , 增加了受损害方追偿的难度 。 不追偿又助长使用者、平台逃避责任 。
面对共享单车带来的安全问题 , 有律师提醒 , 共享单车使用者 , 发生事故后要及时取证和报警;同时与平台公司做好沟通 , 封存共享单车 , 保留证据;还要询问平台公司是否已为骑行用户买保险 , 将出险事故报告给保险公司 。 面对一场“自认理亏”的维权 , 李洋决定放弃 。 6月28日出行早高峰 , 她骑着一辆刹车失灵的共享单车将一位老人刮倒 , 致其右小腿骨折 , 赔付医药费7万余元 。 她投诉到共享单车平台 , 平台表示 , 因为她没有事先检查刹车 , 不会赔偿 。
事实真是如此吗?上海段和段(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孟宇平表示 , 这是一起使用者对维权有误区的典型案例 , 共享单车平台应当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
据沈阳市城乡建设局统计数据显示 , 共享单车入驻沈阳后 , 最高日出行量达200万人次 , 用户平均出行距离2.2公里 。 随着共享单车骑行人数扩大 , 单车数量日益增长 。 然而 , 因共享单车引发的人身或财产损害事故也在不断增加 。 《工人日报》采访人员采访发现 , 面对共享单车引起的损害 , 使用者往往存在误区 , 要么自认倒霉 , 不追究平台责任;要么不负起责任 , 认为与己无关 。
发生事故 , 使用者自认倒霉或自觉无辜
“李女士 , 既然单车存在故障 , 您应当在骑行前检查出来 , 并且不再使用发生故障的单车 。 而且车身上有‘检查刹车’的提示语 。 发生事故 , 我们表示遗憾 , 但我们不承担相关责任 。 ”9月17日 , 李洋重翻出平台客服的电话录音给采访人员听 。 她告诉采访人员 , 当时她用手握了一下刹车 , 感觉并不是很灵敏 , 但也不是失灵 。 早上着急上班 , 四周没有其他车辆 , 她就开锁骑走了 。 平台的回复让李洋误认为自己应当承担全责 。
【工人日报|共享单车“肇祸” 责任分担有“门道”】然而 , 孟宇平从法律角度分析说 ,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 , 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她劝李洋向共享单车平台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现实中 , 共享单车的质量问题主要来自人为破坏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 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 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那么 , 不是故意破坏 , 是否会被追责?
共享单车使用者林杨以为自己无过错 , 可最终反被“追偿” 。 今年5月 , 林杨骑共享单车去买菜 , 为了躲避逆行的电动车 , 林杨骑车撞树后倒地致车锁摔坏 。 当时没发现锁车后仍在计费 , 最终累计45元 。 他投诉到共享单车平台 , 该平台不仅表示计费无法退还 , 还要保留向他追偿损坏共享单车的权利 。 “我以为只要不是恶意损坏就不用赔偿了呢 。 ”林杨说 。 最终 , 林杨虽然没有因损坏公共财物被起讼 , 但也没要回多计的车费 。
与林杨不同 , 郭鑫鑫至今不觉得自己有过错 。 去年8月 , 她着急进银行办事 , 将未上锁的共享单车暂时停放在人行道上 。 3岁男童跑过该辆共享单车时被车撞倒 , 鲜血直流 , 被诊断为轻微脑震荡 。 男童母亲将郭鑫鑫告上法庭 。 郭鑫鑫在调解时辩解说 , 男童的监护人监护不力 , 男童没有注意撞到她停的自行车上 , 她没有责任 。 “要是撞到我身上 , 或者撞到我的行李箱上 , 难道还怪我吗?”而法官则认为 , 郭鑫鑫属于乱停乱放 , 应承担60%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