狐度|窃取别人人生终将付出代价,“冒名顶替”入刑

_本文原题为:“冒名顶替”入刑 , 窃取别人人生终将付出代价
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提请二审冒名顶替上大学行为拟入刑
文|王琳
在13日举行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 “冒名顶替”入刑再度引发关注 。 据媒体披露 , 正在二审中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规定:盗用、冒用他人身份 , 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 ,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并处罚金 。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 , 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入学、招录、安置等资格 , 关乎社会公平 , 也关系到个人梦想及人生命运 。 作为一部规范“犯罪与刑罚”的法律 , 刑法在保护公民的“出行安全”“舌尖安全”“头顶安全”等方面 , 均不缺失 。 但在保障公民“前途的安全”上 , 却存有空白地带 。 近十余年来 , 借助齐玉苓、罗彩霞、苟晶、陈春秀、王丽丽等个案 , 被“冒名顶替”不断成为舆论焦点 , 也吸引了大批网民争相围观 。 每一宗个案的舆情走向 , 都以完善制度强化惩戒填补法律漏洞等吁请为终结 。
狐度|窃取别人人生终将付出代价,“冒名顶替”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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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冠县农家女被冒名顶替上大学事件当事人陈春秀
个案成为公共事件的背后 , 都有个人际遇与社会普遍心理的某种暗合 。 网友愿意围观“冒名顶替案”并呼吁修法 , 很大程度上源于在别人的故事里看到了自己的影子 。 立法机关借助刑法修正 , 以“冒名顶替”入刑的制度设计来回应社会关切 , 这是专业机构与社会情绪之间的良性互动 , 既合乎法治要义 , 也尊重了民意表达 。 在“回应型立法”“回应型司法”成为显学的当下 , 仍值得点赞 。
法治的“新十六字方针”中 , “科学立法”排在首位 。 要确保立法科学 , 自然理性和专业理性都不可或缺 。 自然理性可校正精英专横 , 专业理性可防范多数人暴政 。 “冒名顶替”入刑来说 , 要不要惩戒 , 或要不要强化惩戒 , 这首先是个自然理性问题 。 如何惩戒 , 如何精准入刑 , 以及“冒名顶替”入刑之后如何理顺与相关个罪的关系 , 这更多是个专业理性问题 。 我说的是“首先”以及“更多” , 因两者常常相互交织 , 不能说入不入刑就全交给自然理性 , 同样也不能在“如何入刑”问题上排斥民意的参与 。
“冒名顶替”入刑的专业性是显而易见的 。 一个颇具代表性的观点认为 , 纵观舆论场上的几起“冒名顶替”事件 , 事发均在多年前 。 随着户籍制度的日趋严密 , 个人身份数字化的加速 , 现在还想要“冒名顶替”难度已极大 。 既如此 , “冒名顶替”入刑岂不是一枚“空对空”导弹?过往的“冒名顶替”案 , 因法不溯及既往 , 哪怕这次入刑也无法适用 。 新的“冒名顶替”案 , 大概率也难以等到了 。
狐度|窃取别人人生终将付出代价,“冒名顶替”入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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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毕业生苟晶 , 被高三班主任女儿冒名顶替上大学
这样的担忧不无道理 。 但在我看来 , “冒名顶替”入刑仍有其必要性 。 法虽不溯及既往 , 但“冒名顶替”这一行为 , 一旦入刑就是典型的“持续犯”——它不是在顶替那一刻就完结终了 , 而是一种持续的、不间断的行为 。 如果冒名顶替者在“冒名顶替”入刑之后 , 仍盗用、冒用他人身份 , 或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等 , 那就是“现行犯” , 当然可以适用修正后的刑法 。
当然 , 现实中的千姿百态 , 也可能冒名顶替者在冒名取得入学、录用或安置后 , 又改回了本名 , 这是否还是“持续犯”?其实 , 这些问题在司法过程中都不难解决 , 若实践中争议较大 , 也完全可以通过司法解释来强化适法的统一 。 各种个案的假设 , 不影响“冒名顶替”入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